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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mi2 (開始擔心梅峰)》之銘言: : ※ 引述《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之銘言: : : 所謂追究的法律效力是指有關通姦罪的部分嗎?! : : 由於通姦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只有六個月。 : : 姑且不論是否真的有證據可證明對方有通姦行為。 : : 告訴期間已經過了的話就沒辦法提起告訴了。 : : 不過如果是11年前持續到現在就還有機會可以提告。 : 所以可以當做離婚的理由囉? : 另外"證據"是指照片之類的嗎? : 如果第三者是在國外是不是會增加問題的複雜度呢? : 不好意思問題很多^^" : 謝謝! 原來您指的是民事上法定判決離婚理由的法律效力^^||我誤會了,抱歉! 通姦的證據是指"足以證明他們兩人有發生性行為的證據",如果只是單純 親密的合照恐怕是沒辦法當作證據喔。 還有如果要拿11年前的通姦行為請求判決離婚恐怕也是沒辦法的。 根據民法1053條的規定。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 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1052條一項 第二款係 "與人通姦者。") 在這種情形想結束婚姻的話,還是走兩願協議離婚吧。 如果真的要走判決離婚的話,恐怕頂多能主張1052條二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不過這個也要看實際的影響狀況而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0.1.86
mimi2:不好意思..是我不懂沒講清楚^^"謝謝你的回答~ 03/14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