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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wwoman (邁入??)》之銘言: : 請教一下,由於現在發生太多學生畢業後指導教授將學生論文拿去投稿, : 但是只有老師的名字......所以有以下問題想請教 : 1.有沒有人有經驗或是辦法能夠讓學生保護自己的心血? : 2.如果指導教授將學生論文私自拿去投稿,這樣已經侵害到學生的著作權, : 那麼後續要怎麼處理追究呢?(如果不考慮私下和解這條路的話) : 3.若指導教授將學生論文私自拿去投稿,而且投上期刊,如果著作人不想刊登, : 著作人是否可以行使其權利,禁止期刊刊登文章? : 以上...感謝回答.. <(_._)> 以下所列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於學期報告的意見 應該對於學術論文也有其部分適用之處 謹供參考 http://www.tipo.gov.tw/service/news/ShowNewsContent.asp?wantDate=false&otype=1&postnum=9563&from=board 標題 有關學生在學期間完成報告著作權歸屬之說明 張貼日期 2006/5/17 主題內容 近來迭有大專校院學生反映,其在校期間在教師指導或指示之下完成之報告,在教師要求 下簽立「學生願意放棄該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日後不得投稿」或「學生願意由教師繼續修 改該報告,日後在與教師共同掛名條件下投稿」或其他類似文字之約定,則其所完成報告 之著作權究歸學生或教師享有抑雙方共有,產生疑義,有必要予以釐清。 按學生在校期間所完成報告,如果教師僅給予觀念的指導,而係由學生自己撰寫報告內容 ,則學生為該報告之著作人,可依著作權法享有、行使著作權,包括各項著作人格權及著 作財產權。如果教師不僅給予觀念的指導,更進一步參與報告的撰寫,則教師與學生就自 己撰寫之部分各自享有著作權,如各自撰寫之部分不能分離利用時,則成立共同著作,共 同享有該著作之著作權,包括各項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有關學生在校期間在教師指 導之下完成報告之著作權,應掌握上述原則,予以判斷。 就實務上若干學生與教師間簽署「學生願意放棄該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日後不得投稿」之 約定,如教師僅係擔任指導之角色,由學生自己完成報告,則學生為該報告之著作權人, 享有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如學生「拋棄」著作財產權,則於「拋棄」時,該份報告 之著作財產權消滅,成為「公共所有」,任何人皆得利用,其指導教師並不會因學生拋棄 著作財產權而取得該項權利。此外,著作縱使經學生拋棄著作財產權成為公共所有,其著 作人格權之保護不受影響,教師欲利用該著作時,仍應表示真正著作人(即學生)之姓名 ,不能改以表示自己之姓名,充為著作人。 至於教師不僅給予觀念的指導,更進一步參與報告的撰寫,成立共同著作之情形,如學生 願意「拋棄」著作財產權,則其所拋棄之權利,依法歸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即教師) 所有。但在姓名表示部分,除非學生表示不行使姓名表示權,否則仍應將共同著作人(即 包括教師與學生)並列,不能僅列自己為唯一著作人。 又除職務上或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得由當事人約定著作人、決定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 權之歸屬外,其他創作型態均係由實際上從事創作之人為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 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前述學生與教師間簽署「學生願意由教師繼續修改該報告,日後在 與教師共同掛名條件下投稿」之約定,必須教師與學生事實上有共同創作行為,始能成立 共同著作人,始能共同具名投稿。因此,若是學生在教師觀念指導下完成報告後再與教師 共同「掛名」為著作人,因教師並無創作行為,並非著作人,此一「掛名投稿」行為,與 著作權法之規定不符;反之,若在創作過程中,教師不僅給予觀念的指導,更進一步參與 報告的撰寫,成立共同著作之情形,教師與學生自得以共同著作人之身分,共同具名投稿 。 學生在學期間完成之報告,其教師除了指導外並參與撰寫之情形,較易產生著作權爭議。 為避免此爭議,智慧局建議,學生與教師可事先就報告著作權之歸屬及事後權利行使方式 ,包括報告應如何公開發表、發表時應如何表示著作人姓名、報告事後可作何種修改以及 未來應如何授權他人利用等事項,達成協議。或亦可由學校、教育主管機關就此等問題訂 定一特別規範,使學生與教師均能有所遵循,以預防或解決爭議。 -- 踏在蜿蜒的夜裡的路 我走在寂寞裡 追尋著對妳的思念 無奈的是錯過屬於妳的黃昏 留戀獨語的孤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50.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