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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52條第一項 共十款裁判離婚事由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第二項有概括規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引述《kendy (繼續 延伸~~?)》之銘言: : 我少了個條件 因為我媽愛錢的要死 : 所以不會有兩願的可能 : 有沒有強制的方法呢? : 通識上的是說 沒有兩願的情形 法條有十一項規定 我只記住了惡意棄離同居的樣子 : ※ 引述《kendy (繼續 延伸~~?)》之銘言: : : 我四歲 我媽因賭博負債自從離開 : : 最近大概二十歲許 才又有連絡上 也住一段時間 : : 但發現我媽還是有騙錢或賭博的習慣 : : 而且啤氣真的不太好 : : 家裡有四個孩子 因為父親忙著還債 導致家裡四個孩子個性各異 : : 介於22~27之間(四人) : : 現在有個問題 : : 我爸有想提出離婚 因分居十八年(22-4) : : 一開始因為好不容易才跟我媽搭上關係 適應一下 : : 發現好像還是會為了錢 : : 所以我爸之前有跟我提過的離婚 我想現在確實有這個必要 : : 因為家裡有地、有房子 不想讓我媽分杯羹! : : 有什麼方法可以速請離婚嗎? 昨天課堂上通識課 老師有講到法條有說 棄離與配合同住 : : 住可以成為離婚的條件 : : 有十八年是分居的 不想因為我媽 而讓我家的兄弟姊妹而感情不好 : : 目前問題就在於 如何申請離婚 而手續為何 要到哪裡辦理 証人什麼的 : : 希望能解除疑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29.123
kendy:就是這個@@ 謝謝 06/09 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