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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ckeyChen (阿~累)》之銘言: : ※ 引述《SagiAB (‵▽′)》之銘言: : 四 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 ========== : 這邊對於不法的定義,學說上當然是有爭議 : 不過實務是認為包括違反公序良俗以及強制規定之情形 估不論不法原因是否包含民72事由在內 解釋上,不法原因亦應為當事人所明知 故若懷疑或不知不法,則無該款之適用 一般社會觀念而言,以金錢換取不報到之不作為,是否為不法,似有待斟酌 因而該款似無適用餘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0.254.231
JackeyChen:小弟駑頓 您是說該款適不適用 以當事人知"不法"為前提? 07/19 17:24
JackeyChen:其實我的立場是 是否違反公序 這一點就很有討論餘地了 07/19 17:27
JackeyChen:不過討論下去 將與本板屬性有嚴重衝突之處 XD 07/19 17:28
JackeyChen:至於本篇您的見解 小弟倒是受教了 <(_ _)> 就此打住 07/19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