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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imer (新公豹)》之銘言: : 民法247-1 :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 : 為下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 1.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 2.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 3.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 4.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可能用消保法比較有效些 : 遲延交屋這方面 : 民法231條 :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這不能成立,因對方已經交屋,而不再處於遲延狀態 應屬於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問題(有瑕疵之給付) 更何況房子漏水所造成損害,也不是因為「遲延」引起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0.254.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