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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S (過過過過過!!!)》之銘言: : 之前房東是把水費+電費(冷氣另有電表另計)+瓦斯+大樓管理費+第四台 : 這樣一個月收一人600 也就是總共3000 : 他說如果超收 那多出來的錢他會拿去買洗碗精燈泡清潔劑等物品給我們用 : 最近他說電費要漲了 以後水費也會漲 : 所以他一個月要跟我們收800 也就是多加200 : 他之前如果有超收 那我們是不是也討不回來? : 那住戶要求要公開帳單是不是合理的要求呢? : 我是說 他有權利拒絕給大家看帳單嗎 這必須看契約上如何訂定 一、契約上詳列項目共收600,則房東自然必須依照實收項目收費,如有多餘應退還 二、契約上僅訂明其他費用收600,房東雖可照價收費,但卻不得自行調漲 此時可認定此600係其他費用之總額 三、若房東以情事變更調漲,房客自然可以要求照實收費,而訂立新約 在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然不能依房東單方之意思而隨意調漲 四、如果租約到期,房東以水電漲價變相增加房租,則除有土地法97之限制外, 僅能協商定之,或先訂定契約,再依第一項狀況請求減少收費。 五、訂定契約應斟酌字句(如詳列項目收費比不列好,但不訂明水電收費又比詳列好) 始能事後據此主張。 六、若契約未訂明收費,自然應以實際收費,房東編藉口隨意收費,有詐欺之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0.254.231
SES:謝謝~~~!! 07/29 22:27
※ 編輯: foone 來自: 163.20.254.231 (07/29 22:41) ※ 編輯: foone 來自: 163.20.254.231 (07/29 22:47)
ivysky:解得思慮周到. 推一個~ 07/29 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