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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聲明刪除您文章的原因,您原文兩篇均傳達錯誤的法律觀念。 第一篇錯誤就是提到,雇主積欠薪資可透過刑事訴訟程序,讓雇主留下前科。 事實上雇主積欠勞工薪資僅屬單純私權紛爭,要如何透過刑事訴訟程序讓對方留下 所謂的前科。 第二篇錯誤為你改稱是如果是預扣薪資會讓雇主留下所謂的前科的紀錄 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六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 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見拙著"[知識] 關於一般「前科」的定義" 而係勞動基準法 第 78 條 之規定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縱該雇主因此背判處罰金刑,仍不會在一般人所謂的前科紀錄上留下紀錄。 為避免誤導板友錯誤的法律概念將其刪除除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2.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