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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irhon (飛扣弘)》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簽訂離婚時雙方戶籍地不同,是否僅在一方辦理登記即可? : 譬如: : 男方戶籍遷到台北 : 而女方仍在原來的嘉義 : 那麼,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 是要到哪一邊呢? : 任一邊都可?還是,要到當初辦理結婚登記的戶政事務所呢? : 煩請解惑,謝謝!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戶字第542189號 發文日期:民國 76 年 10 月 15 日 資料來源:內政法令解釋彙編 (戶政類) (84年9月版) 第 2097 頁 相關法條:戶籍法 第 17、36、46 條 要 旨:協議離婚登記可由雙方共同至夫或妻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親自申辦,辦妥 離婚登記日期即為生效日期 全文內容:查夫妻設籍於不同戶籍管轄區者,協議離婚後其離婚登記可由雙方共同至      夫或妻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親自申辦,並由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於辦妥離婚      登記後將離婚登記申請書副本通報對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註記,又兩願離      婚申辦離婚記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辦理,辦妥離婚登記日期即為生效日期      。參照本部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內戶字第四五五○七○號函規定,      不應有單獨申辦及離婚登記日期不一致之情事發生。 ======================== 幫你查到這則函釋,應該可以看得懂吧? 其實有問題問戶政單位最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