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ackeyChen:推 04/23 19:54
※ 引述《JackeyChen ("囧> 真的是過太爽?)》之銘言:
: ※ 引述《hardcrush (hardcrush)》之銘言:
: : 我想請問有關於動物買賣的問題...
: : 之前在新聞上有看到買賣動物如果未經過申請還什麼程序之類的
: : 而自行"賣"動物的話 就算違法
: : 但新聞上是說狗或貓之類的動物...
: : 我想請問的是 我養了幾隻魚 結果他生了很多小魚 我很困擾...
: : 我想把魚"賣"了 請問如果我po在網路上說要賣魚的話 也算是圍法嗎?
: : 不知道這樣陳述清不清楚
: : 贅字太多請多多包含
: : 最後 謝謝各位的回答...
: 亂入一下,新聞在講的應該是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
: 25條
: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許可,擅自
: 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
: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
: 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
: 22條第1項
: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
: 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 19條第1項
: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 3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 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 二 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
: 領之動物。
: 三 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 四 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
: 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 五 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 六 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 ============
: 我知道犬是農委會公告的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 魚類我就不知道啦,可能你自己打電話去問問行政院農委會
: 魚類到底有無在動物保護法19條1項的公告範圍......
: 以上參考看看
三年前在下曾寫過一篇文章,發表在PTT的寵物板,跟原PO的問題有密
切關係,在此提供給原PO參考。不過其實傑克陳大寫的就很清楚了!我只是忽
然想PO的XD~
(特別說明:是三年前的文章喔!農委會有沒有新增公告我目前還沒明察XD
,而且連結可能有的也點不開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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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評動物保護法(註一)二十二條
一、寵物之定義
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款:「動物:指犬、貓及其他
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註二)同條第五款:「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
之動物。」易言之,本法所稱之寵物,必為動物之一類;而本法所稱之動物,必
為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
二、「中央主管機關」以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本法第三條前段:「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註
三)」第十九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註四)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亦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得」字在法文上
之意義乃可為或可不為之意。故行政院農委會可能指定公告了一百種「應辦理登
記之寵物」,也可能連一種都沒有去指定公告。本條乃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填
補其法文內容之缺漏處,故法條雖然沒有改變,但「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之種類
可能日日不同,僅端視行政院農委會之指定公告而定。故本文僅就現況加以說明
。由此可知,「寵物」又可分類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非應辦理登記之寵
物」二者。
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
賣或寄養,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
始得為之。」本條可分就三點討論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而為經營」、「其經
營之寵物是否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其經營是否為繁殖、買賣或寄養」
。
A、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而為經營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以『營利』為目的,『經營』……」可知,其
立法目的所規範的經營者,應僅限於專門以繁殖、買賣或寄養為營利者,而一
般非專門以此為業之人(如一般民眾),偶一為之地以其寵物進行繁殖、買賣
或寄養,此處不應將本法之限制主體範圍解釋為一般非專門以此為業之人,應
僅限於專門、慣常,以此為職業為營利者。用白話講就是,我並不是賣寵物維
生的人,我養了一個寵物,但因為養久了不想養了,但好歹養了牠那麼久,也
花了不少錢下去,送人好像又賠到了,所以就拿去賣掉。如此的飼主買賣他的
寵物,應解為不構成「以營利為目的而為經營」這個要件,故構成之要件不符
合,本條文之適用應不及於此。
B、其經營之寵物是否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其經營之寵物是否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即視行政院農委會之指定公告
而定。從我與mrgigi在網路上所查找之資料,截至目前為止,行政院農委會於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88農牧字第
88040229號)(註五)。而除此公告指定外,我們並無尋得其他任何之公告指
定其他寵物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若我們尋得之資料無誤,即僅有「犬」
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其餘任何之寵物皆為「非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如:貓
、鳥、兔、龜等各類之寵物。
C、其經營是否為繁殖、買賣或寄養
其經營必為繁殖、買賣或寄養始有本條之適用。若其經營非為繁殖、買賣
或寄養者(如取兔毛製作毛筆),則無本條之適用。
四、結論
除了基於營利之目的,專門從事「犬」類買賣為職業者,其餘(包括:一、
基於營利之目的,專門從事「犬」類以外寵物之買賣為職業者;二、非基於營利
之目的,非專門從事而係偶一為之的任何寵物(包括犬類)買賣者)之寵物出賣
人皆無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適用,亦即無本法第二十五條之罰則之適用。職
是,本法並不禁止上述其餘之寵物出賣人(亦包括寵物繁殖人及寵物寄養人)為
買賣(繁殖、寄養)之行為。是故,不應以違反本法之理由,而禁止網路上一般
網友出售其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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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動物保護法全文:http://www.coa.gov.tw/law/lawsystem/down_2/G/27.htm
或 http://animal.coa.gov.tw/law/index.htm 本文中所引述之條文,皆
可自上開連結中尋獲。
註二:因本法所稱之「動物」必為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因此如:蠍子、
黑寡婦蜘蛛、獨角仙、鍬型蟲、水母、蠶寶寶、龍蝦、海星、蚯蚓等無脊
椎動物皆非本法所稱之「動物」,因此亦不為本法所保護之客體。
註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網站:http://www.coa.gov.tw/
註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所有公告:
http://animal.coa.gov.tw/law/explain.htm
註五:88農牧字第88040229號公告全文:http://animal.coa.gov.tw/law/a1.htm 或
http://www.coa.gov.tw/cgi-bin/db2www/magazine/bulletin/annouce.d2w/
annouce5?file=08808050414 (需相連始能進入該網頁)
──────────────
後記: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僅指定公告「犬」一類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顯見,
農委會僅注重犬類之問題,而本法之制定以及其他子法之條文都可見,此係為犬
類量身定作的法律(註六),因此,如何將本法之保護之客體由犬而擴及至更多
的動物並形成社會公意,是未來研究並致力之課題。
註六:可參見: http://www.coa.gov.tw/8/208/213/882/1995/2157/2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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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當時寫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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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egist 來自: 59.115.185.154 (04/22 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