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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nbis (方正)》之銘言: : 基本上發生車禍時的第一個動作是找警察, : 如果對方認為沒什麼大不了的堅持要走, : 那麼這種情形下要怎麼處理? : 對方有下車來那麼應該不算肇事逃逸吧? : 還是就只能自己一個乖乖在那裡等警察過來? : 假定的情況有: : 1.人車無損 : 2.車有受損(分輕重) : 3.人有受傷(分輕重) : 4.人車都出問題……… 車禍只要人有受傷或死亡(不分輕重)而逃逸,就符合185之4肇事逃逸罪 不論有無過失 實務認為下列狀況仍成立逃逸 1、有下車,但未留下個人資料即離開(高院台南分院91年度交上訴字第954號判決) 2、留在現場,但未對受傷者為必要救助或通知救助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760;1793號判決)
Rechtmann:請問一下有第1個狀況的判決字號嗎? 06/15 18:35
※ 編輯: foone 來自: 140.123.193.168 (06/15 18:40)
Rechtmann:非常感謝! ^^" 06/15 19:32
JackeyChen:第三行,真的是很討厭 XD 突然有感而發 06/15 20:06
sanbis:那麼要是沒有傷亡勒? 06/15 20:31
foone:那就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處罰 06/15 21:11
sanbis:可以請教一下那條規定的內容嗎? 06/15 23:38
foone:網路上就查得到喔,樓上 06/16 18:06
sunhappy:如果要查法條規範,上”全國法規資料庫”,很簡單就查的到 06/16 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