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81250 (好人)》之銘言:
: 甲無權占有A屋,並且將A屋出租給乙
: 問:誰有權收取租金
: 在甲與乙的租賃關係中,有收取
: 法定孳息的人屬於A屋的出租人甲
: 所以甲有權收取租金
: 我比較不明白的一點是,甲屬於無權占有
: 為何還有權收取租金呢???
租賃為債權關係
租金收取自然為受債權效力所及之人
甲雖無權占有,但乙所負給付義務者,係對甲而言,非A屋權利人
僅A屋權利人因甲無權占有損失租金利益而得對甲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若甲尚未給付時,A屋權利人即取回A屋,則由甲負擔債務不履行責任
若解為A屋權利人有收取租金之權
豈非得由無權利之第三人代為訂定租賃契約,並受該契約之約束?
當然,也有可能成立無因管理(為自己利益,管理他人事務者亦同)
但收取租金者,仍然為租賃契約之出租人
僅本人得斟酌,採取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何者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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