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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976是婚約解除事由.非判決離婚事由. 2.民法1052第一項.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通姦)之判決離婚事由. 因1053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 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兩年.不得請求離婚. 3.若1052第一項事由不能成立.改以第二項難以維持婚姻重大概括事由.是否可行? 3-1否定說. 第二項必須限第一項以外之事由.如不構成第一項.便不得再主張第二項. 3-2肯定說. 86第二次民庭決.第二項目的在使裁判離婚較具彈性.若夫妻間發生之情事. 已足使婚姻難以維持.即無不准依第二項訴請離婚之理. 不因當事人併據同一事實主張第一項離婚原因而有不同. 3-3但書採有責主義.若雙方均有責.依實務見解責任較輕之一方可以請求離婚. 4.因離婚而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即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撤銷無償贈與.抽象加計後.差額之一半. ex.計算結果.甲夫有一千萬.乙妻有兩百萬.乙妻得請求四百萬 5.判決離婚可否主張損害賠償.扶養義務之延長? 5-1民法1056.財產上損害賠償.被請求一方有過失即可主張. 5-2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之一方無過失.才可以主張. 5-3民法1057贍養費.必須無過失之一方.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才可以主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97.168 ※ 編輯: highlander 來自: 61.216.97.168 (07/23 12:11)
egduj:照這樣的條例來看,是不是該名母親因為已經知道通姦之實 07/25 06:10
egduj:卻又超過法定的兩年沒有提出告訴或訴請離婚就不能以此當作是 07/25 06:11
egduj:離婚的原因?? 07/25 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