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ff60 (去看海繞世界流浪)》之銘言:
: 目前我任職於一家服務業性質公司,
: 因有簽定兩年的合約,但內容多屬不合理,
: 只因當初沒看清楚仔細就簽了約,
: 合約中也寫到離職需付違約金100萬元。
: 但現在跟我簽約的對象這間公司營利事業登記已被註銷(現況為:歇業/撤銷),
: 雖然公司還是在同樣的地點營業中,
: 但這份合約沒有了"對象",請問是否還可視為有效呢?
我提供一點看法好了,因為前提不明,假設公司是在「被撤銷」的狀態
依公司法第26-1條準用到25條及26條的結果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J0080001&LCC=2&LCNO=1
這份合約目前應該還是有效存續中(須等到公司辦理清算登記後,公司才正式消滅)
: 如果原負責人在同地點設立新公司,
: 或者是不設立新公司,但仍繼續營業,
: (因目前查無上班地點有成立新公司)
: 請問合約可否視為"繼承"而仍有效用?
1.設立新公司的話,我認為這與你原先的契約不生影響
除非你自己有簽什麼字同意了,那就另當別論。
2.但如公司是與其他公司合併,那麼舊公司的權利義務將由新公司承受
這當然包括契約。
: 因為當初簽了這份合約悔不當初,
: 我想要的只是能夠離職,
: 但是又礙於100萬的違約金額太過龐大而感到害怕。
這100萬真的是蠻扯的 @@
: 請問我如果依法離職,
: 但顧主卻要提告我的話,
: 可以主張合約無效嗎?
: 或是真的只能賠償那100萬違約金呢?
: 麻煩了,謝謝。
如前所述,整個契約未必無效,不過就這100萬違約金條款
倒是不一定有效,但我不能給你肯定答覆,還是要仔細看契約內容就是
話說回來就算有效,真要告的話這違約金大概也會被調整下修....
以上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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