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tyuiop:真的很感謝您的回應 08/14 12:10
※ 引述《rtyuiop (甘禮良)》之銘言:
43
: 問題是:
: (1)舉證債務人的住居所地的責任是在債權人還是債務人??
: (2)倘若需由甲(被偽造者)舉證??實務上有可能成功嗎?
: (3)甲得否因未其住居所地至其主張以送達不合法為由,提起再審??
: 在實務上有可能成功嗎??大概需要哪些證據??
: 萬分感謝
幾個問題一併回答。其實這樣的案例真的不常見
幫你稍微評估幾個救濟途徑,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去準用到同法第496條的結果
大概就只能用496條5款.6款的理由,以送達未合法為由聲請再審看看了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1.asp?lsid=FL001362&lno=496
屏東地方法院88年再字第3號判決與你的問題有一點點相關連,可以參考看看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自己查吧)
雖然那件是敗訴,不過法院是經過「實質審理」,認定有合法送達才判敗訴
而不是在形式上就認定聲請再審是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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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師打官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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