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sbaby (msbaby)》之銘言:
: 我哥二年前跟前大嫂協議離婚
: 離婚時約定給她跟兩個小孩每個月十五萬的贍養費,沒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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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給小孩扶養費期限,到他們成年為止
另外,生父生母雙方都有一定的扶養義務
這一點說在先。
回到你發文所問,不知道該離婚協議是不是有經過「公證人認證」過
有的話,不履行才有逕付強制執行的問題(且協議書內容須有載明該條款)
沒的話,他還是要經過訴訟程序,透過法院判決來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在一般情形你哥的輸面比較大,不過這個案子裡面仍可能有機會請求法院
調整扶養費給付的數額跟期限(理由如簽名檔法條),看要先發制人(先訴)
或被告了之後再提出抗辯啦,我的深切建議是『找律師』處理
先花幾千元把協議書拿去找律師面對面諮詢一下,再考慮後續動作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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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27-2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民法1121
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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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209.179.193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210.209.179.193 (03/22 09:05)
文長恕刪一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