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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贈與其贈與原因.若非1173因結婚分居營業之特種贈與.係生前普通贈與. 不得算入應繼遺產中.亦無特留分之問題. 又若為生前特種贈與.但被繼承人已表示不得算入應繼遺產者.變為普通贈與. 亦無應繼分前付之歸扣與特留分扣減之問題. 參司法院21年院字743號解釋. ※ 引述《h26021309 (我是好人司機)》之銘言: : 我記得我在高中家政讀過有關於遺產贈與的課文 : 我記得有一段是這樣的 : 大意是 : 如果爸爸在生前就已經將財產轉讓給兒子 : 爸爸過世 : 女兒回來可以要求重新分配財產 : 但是如果生前過那筆財產 : 如果已經轉讓一定期限 : 女兒就沒辦法回來要求重新分配 : 請問這個期限大概是多久? : 或是根本沒有這一條~ : 生前轉讓就是定數沒有重新分配這種事 : 另有疑問 : 1.如果往生者有保險箱 : 在生前沒有分配的情形 : 保險箱的主人過世後 : 家屬可以去領嗎? : 2.如果說有3男6女~請問一產要分幾份 : 男生女生一個人可以各得多少份?? : 長孫可以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77.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