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苦海無涯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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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請教有關妨害性自主及警方辦案方式!急!
時間Fri Jun 6 08:09:03 2008
※ 引述《keygio (鑿璞之女)》之銘言:
: 我有個朋友(男性)患有癲癇 去參加癲癇協會的年會後 有個女病患主動搭訕說她也是病友
: 因為患病難以工作 導致生活困難 我的朋友基於同病相憐的份上 主動接濟她(無條件)
: 卻因此讓女方以為男方對她也有意 就更加主動來接近男方 甚至願意成為配偶
: (雙方皆已成年) 就是這樣在雙方認識約兩個月後發生了一次關係(也僅有這一次)
: 此後女方就常以各種理由希望男方給她更多的資助 讓男方覺得女方目的並不單純
: 就沒有再答應她 沒想到女方卻因此到派出所告男方給她性侵害(發生關係兩個月後)
: 派出所警方即通知男方須到警方說明 男方向警方表示並非事實
: (且提出發生關係當天及事後女方發給他的簡訊證明) 無奈警方並不採納
: 且說只要有人告訴就要受理 甚至還要男方接受抽血及唾液撿驗DNA(不能拒絕)
: 後來因為男方在警方已耗費4~5小時 且已經是晚間 沒精神跟體力再接受訊問才暫停
: 在此想要請教各位專家
: 1.男方性侵害的罪名會成立嗎
不知道,因為這或許只是片面之詞(沒有惡意,單純陳述事實)
: 2.女方這樣會成立誣告或其他罪嫌嗎
難講。
: 3.警方要求男方接受抽血及唾液撿驗DNA有法令上的根據嗎
我們先看一下以下法條
刑事訴訟法205-2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對於
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
意思,
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
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
並得採取之。
刑事訴訟法205-1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
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
物、排泄物、
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
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
前項處分,應於第二百零四條之一第二項許可書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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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確定一點,抽血這件事情警察不是鑑定人,更別談有經過檢座、法官允許
所以,抽血這方面可以拒絕。
但是採毛髮或唾液這就要看個案了,我的意見是,即便你朋友不是經過拘提、
逮捕到案的,如果沒什麼不適的話,這方面配合應該無妨..但這是個人意見
: 4.男方可以要求跳過警方訊問 直接由法院檢察官受理嗎
: (因為覺得警方辦案方式有些疑惑)
實務上,檢察官還是會調度警方先進行偵查動作
: 最後 感謝大家辛苦看完本文 並希望有專家給予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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