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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ygio (鑿璞之女)》之銘言: : 我有個朋友(男性)患有癲癇 去參加癲癇協會的年會後 有個女病患主動搭訕說她也是病友 : 因為患病難以工作 導致生活困難 我的朋友基於同病相憐的份上 主動接濟她(無條件) : 卻因此讓女方以為男方對她也有意 就更加主動來接近男方 甚至願意成為配偶 : (雙方皆已成年) 就是這樣在雙方認識約兩個月後發生了一次關係(也僅有這一次) : 此後女方就常以各種理由希望男方給她更多的資助 讓男方覺得女方目的並不單純 : 就沒有再答應她 沒想到女方卻因此到派出所告男方給她性侵害(發生關係兩個月後) : 派出所警方即通知男方須到警方說明 男方向警方表示並非事實 : (且提出發生關係當天及事後女方發給他的簡訊證明) 無奈警方並不採納 : 且說只要有人告訴就要受理 甚至還要男方接受抽血及唾液撿驗DNA(不能拒絕) : 後來因為男方在警方已耗費4~5小時 且已經是晚間 沒精神跟體力再接受訊問才暫停 : 在此想要請教各位專家 : 1.男方性侵害的罪名會成立嗎 不知道,因為這或許只是片面之詞(沒有惡意,單純陳述事實) : 2.女方這樣會成立誣告或其他罪嫌嗎 難講。 : 3.警方要求男方接受抽血及唾液撿驗DNA有法令上的根據嗎 我們先看一下以下法條 刑事訴訟法205-2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 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 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 並得採取之。 刑事訴訟法205-1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 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 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 前項處分,應於第二百零四條之一第二項許可書中載明。 ================================================== 可以確定一點,抽血這件事情警察不是鑑定人,更別談有經過檢座、法官允許 所以,抽血這方面可以拒絕。 但是採毛髮或唾液這就要看個案了,我的意見是,即便你朋友不是經過拘提、 逮捕到案的,如果沒什麼不適的話,這方面配合應該無妨..但這是個人意見 : 4.男方可以要求跳過警方訊問 直接由法院檢察官受理嗎 : (因為覺得警方辦案方式有些疑惑) 實務上,檢察官還是會調度警方先進行偵查動作 : 最後 感謝大家辛苦看完本文 並希望有專家給予解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5.1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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