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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fhwsnhoks (風狗)》之銘言: : 事實經過:這是我替一位女性朋友問的 :  我有一位女姓朋友,因為她先生眼高手低又沒責任感,所以她老是替她先生擦屁 : 股。後來大約於民國80年她先生發生外遇,她第一次選擇原諒,但等到約民國83年她 : 先生又發生第次二外遇,她在忍無可忍下分居,而她先生理所當然也跑去跟外遇對象 : 長住,但一堆雜物仍擺在她那邊,偶爾才來探望一次。她曾要求離婚,但她先生想要 : 狡兔二窟,始終不願離婚及給外遇對象一個名份。後來經歷人事變遷,她先生與外遇 : 對象分手、他媽媽(她婆婆)病故,她先生表示有復合想法,她不願意;而她要求離婚 : ,她先生也不答應。 :   後來大條事情來了,她先生在昨天發生腦溢血,人在醫院需要家屬簽手術同意書 : ,醫院才動手術。她先生現今父母雙亡但有姐妹,目前聽說姐妹不願意簽同意書,而 : 最後是警察來通知我女性朋友,她才知道。因為我女性朋友是約僱人員,工作並不十 : 分穩定,而且身體又不好,所以她家人朋友都希望她目前先不要出面處理.基於道義 : 過一陣子再出面付一些醫療費用。 : 問題: : 一、若沒人簽同意書,醫院會放病人死嗎? : 二、若簽了手術同意書,是否後續費用及看護責任就落在我朋友身上? : 三、我朋友若不出面,於法律層面的夫妻關係,是否有不利的地方? : 四、我朋友與生生其實分居大約十年,而我朋友搬回她媽媽家也有二年半了(這是較 :   容易舉證分居的時間點);而我朋友也有她先生與外遇對象的親密合照,不知道 :   這對訴請離婚的請求,有沒有幫助? : 感謝 一.基本上簽手術同意書不等於願意支付醫療費用,僅到時候發生醫療糾紛時,醫院如   和家屬有糾紛時,為醫院抗辯事由,不過有沒有效力就要個案認定。 二.原則上不用,除非同意書上有載明願意負擔相關醫療費用,但此種條款似乎有違誠   信原則。 三.拙見以為僅為丈夫可事後要求裁判理婚之事由(法定離婚事由) 四.訴請離婚,夫妻有履行同居義務,實務上常見原告欲訴請離婚,都會在報紙上公告   對方要履行同居義務(ex.警告逃妻,見報速回),此應為民1052條第五款之事由。 -- ▃▃ ▃▃ ▃▃ ▃▃ ▃▃ ▃▃ υ ◤◥ ν ╭╮ ╯ ξ ─ ─ ╱╱ ╰─ ╯ 呼…沒差… 終精 ◢ 天啊… ─╯ . , ◥ 男人打赤膊是很正常滴… 國爆 衣服全被小美洗了… 劣根性 ψcafelif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2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