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fhwsnhoks (風狗)》之銘言:
: 事實經過:這是我替一位女性朋友問的
: 我有一位女姓朋友,因為她先生眼高手低又沒責任感,所以她老是替她先生擦屁
: 股。後來大約於民國80年她先生發生外遇,她第一次選擇原諒,但等到約民國83年她
: 先生又發生第次二外遇,她在忍無可忍下分居,而她先生理所當然也跑去跟外遇對象
: 長住,但一堆雜物仍擺在她那邊,偶爾才來探望一次。她曾要求離婚,但她先生想要
: 狡兔二窟,始終不願離婚及給外遇對象一個名份。後來經歷人事變遷,她先生與外遇
: 對象分手、他媽媽(她婆婆)病故,她先生表示有復合想法,她不願意;而她要求離婚
: ,她先生也不答應。
: 後來大條事情來了,她先生在昨天發生腦溢血,人在醫院需要家屬簽手術同意書
: ,醫院才動手術。她先生現今父母雙亡但有姐妹,目前聽說姐妹不願意簽同意書,而
: 最後是警察來通知我女性朋友,她才知道。因為我女性朋友是約僱人員,工作並不十
: 分穩定,而且身體又不好,所以她家人朋友都希望她目前先不要出面處理.基於道義
: 過一陣子再出面付一些醫療費用。
: 問題:
: 一、若沒人簽同意書,醫院會放病人死嗎?
: 二、若簽了手術同意書,是否後續費用及看護責任就落在我朋友身上?
: 三、我朋友若不出面,於法律層面的夫妻關係,是否有不利的地方?
: 四、我朋友與生生其實分居大約十年,而我朋友搬回她媽媽家也有二年半了(這是較
: 容易舉證分居的時間點);而我朋友也有她先生與外遇對象的親密合照,不知道
: 這對訴請離婚的請求,有沒有幫助?
: 感謝
一.基本上簽手術同意書不等於願意支付醫療費用,僅到時候發生醫療糾紛時,醫院如
和家屬有糾紛時,為醫院抗辯事由,不過有沒有效力就要個案認定。
二.原則上不用,除非同意書上有載明願意負擔相關醫療費用,但此種條款似乎有違誠
信原則。
三.拙見以為僅為丈夫可事後要求裁判理婚之事由(法定離婚事由)
四.訴請離婚,夫妻有履行同居義務,實務上常見原告欲訴請離婚,都會在報紙上公告
對方要履行同居義務(ex.警告逃妻,見報速回),此應為民1052條第五款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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