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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3歸扣限於結婚分居營業之贈與為列舉規定.其他贈與不能適用. 除非為借貸關係.形成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則適用1172扣還之規定.非歸扣. 2.歸扣性質為應繼分之前付.係將特種贈與加入遺產計算.採充當計算主義. 算出應繼分後扣除A已受領生前特種贈與部份.剩餘為A分配得到之遺產. 3.被繼承人有可能在生前即處分大部份遺產. 而某些繼承人繼承開始前取得財產.比繼承後應繼分還多. 若生前特種贈與價額大於應繼分時.學說主要分為兩說. 3-1不必返還說. 例A取得特種贈與100萬.應繼分只有50萬.A不再分配亦不返還. 引進德國法擬制特別受益人A不存在.由其他受特種贈與小於應繼分者計算分配遺產. 3-2須返還說. A超過應繼分部份須返還加入遺產.再由其他受特種贈與小於應繼分者分配遺產. 4.被繼承人贈與時反對表示.即表示該生前特種贈與.免除歸扣之意. 文義解釋須贈與時表示.通說認為為尊重被繼承人.無時期之限制. 免除歸扣之表示.若侵害特留分.則有討論扣減之空間. 實務見解認為扣減限死後行為.生前贈與無侵害特留分問題.故不必扣減. 繼承人A若拋棄繼承.實務通說A亦不再歸扣.但有學說認為基於不當得利須返還. ※ 引述《mujika (hope is the best thing)》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某甲因兒子A要分居,而代付房子的頭期款,後續的貸款,其實也是甲付的。 : 不孝A還拿甲的錢二次(每次的錢都不少)去投資。甲還有每個月給A錢花用。 : 問題: : 如果要清列遺產,有那些是可以要求A返還? : 民法有歸扣此項,但又有但書「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 不太了解@@",是否適用?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77.76 ※ 編輯: highlander 來自: 118.168.77.76 (10/29 00:35)
mujika:朋友決定找律師來處理。還是感謝您的回答,解釋的很詳細。 10/29 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