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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rmilus (面具下的只是寂寞旅人)》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請參考16473篇 : 法官要我簽認罪協商,我簽了!那時也有一位檢察官在 : 後來是被判4個月可易科! : 後來又收到檢察官上訴通知!覺得我被判4個月太輕 : 覺得我應該更重 就是她求我一年的檢察官 :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兩罪名(刑法30條第一項,第339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 之幫助犯),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這邊有點怪..30是幫助犯,339是詐欺取財,合起來是詐欺取財的幫助犯, 那另一個罪是什麼?你可以再看一下上訴通知書怎麼寫的嗎? : 原審就被告所犯2罪.漏未論處想像競合犯。適用法律尚有誤。為此,請撤銷原判決 : ,另為適當之判決。 :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一項,第361條提起上訴,謀求救濟。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10條第1項規定: 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 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455-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一、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 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五、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 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七、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 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罰金為限。 換言之,檢察官要再上訴,依你的情形可能是有第6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所以請你再看一遍上訴通知書,到底你另外一個罪名是什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20.126
JackeyChen:原PO好像是用不同ID PO同樣的問題 @@ 11/13 09:00
depravity:同樣的id也po過 11/13 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