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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本文充斥大量穢語 剛好在翻公然侮辱罪章的判解 刑法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關於"公然",據司法院2179院解,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不 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 網拍評價因為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的狀態,故該當公然. 關於"侮辱",有找到幾種不同的涵攝 ‧謾罵性的言詞或用語,寓含有輕蔑侮辱他人之意思,屬「情 緒性或人身攻擊」的批評,足使感到不快或貶損其名譽、社 會評價(96上易2333) ‧對他人為有害於感情名譽之輕蔑表示,足使他人在精神上、 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亦即侮辱行為本身須具 有侵害他人感情名譽之一般危險(96上易52) ‧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96簡5094) ‧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 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 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90易735) ‧行為人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侮謾辱罵或為其他 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已足(87易595) ‧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他 人人格之行為;而所謂「侮辱」,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 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91上訴674) ‧直接對人謾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 (85上易815) ‧抽象的予以謾罵,使人難堪之行為 (86上易2372) 因為解釋空間很寬,所以順手翻一些判決內容來看...... "幹你娘機掰"(97上易1915) "幹你娘老雞巴"(90易735) "幹你娘"(83上易412,81上易949) "幹"(86易1218,86易254,97交上易146,) "操你媽個屄"(97上易16) "討客兄"(86上易2372,96上易2978) "不要臉"(97上易1878,97上易768,96上易2333,96上易2978) "抓耙子"(97上易678) "我的懶給你咬(閩南語)"(96上易2488) ... 因為公然侮辱可以翻出來的判決書多得跟鬼一樣0.0 所以限制了一下檢索範圍把關鍵字定在"肏"或"操" "我操妳娘的 B"(96上易52) "他媽的","操你媽"(93上易52) "你媽的屄","操你媽的屄","他媽的","王八蛋"(92上易554) "操你媽屄","幹你娘咧","絕子絕孫"(90上易897) "操你媽的B"(89上易4812,91簡上74,96易1037) "他媽的屄","肏你媽的屄"(88上易5578) "我操你媽的屄"(90上易2565) "破屄","破屄水雞","欠人肏"(90上易262) "操你媽","幹你娘",幹你娘雞巴"(92上易315) "他媽個屁、操你娘"(92上易1009) "我操你媽個B"(95易2881) "操妳媽個屄"(94簡1711) "操他媽","媽的","不要臉的東西"(91易268) "操你媽的王八蛋"(90易571) "瞎了眼","吃大便長大的","操你媽個B","幹你娘臭雞歪"(90簡上54) "我操你媽雞巴","我幹你娘雞巴"(96簡5094) "聽你媽在放屁","站你媽機八操~~~"(97易429,此為奇摩拍賣評價) "孬種","操你媽的屄"(97簡94) "操你媽的"(96易640) "賺吃女人","操你媽"(95簡上453) "幹","操你娘"(90易3372) .... 大致上看起來,"操"這個用語基本上可能涉及公然侮辱應無疑問. 但,單一單字是否該當,我找判決並沒有翻到只有一個字的, 但基於雙方爭執的情況,以及一般通常經驗法則解讀, 此使用此字難謂無侮辱之故意,但是否該當,則可能依法官心證而定. 但因此罪為告訴乃論,故若有擔心亦可於自訴後另行和解使其撤回; 又或,反正通常判決都不會被抓去關,只是會留前科;如果不在意亦無謂. 此外,有則判決對妨害名譽罪章大書特書了一番,覺得可供參考,茲引如下, 並供板友參考 (89上易206) 按學理上所謂「言論」尚可大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種。事實陳述 有所謂真實與否的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為個人主觀評價的 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之問題。次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所稱「侮辱」及第三百 十條所稱「誹謗」之區別,一般以為,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 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提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又按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之事者,為誹謗罪」,由該條文義觀之,對於具體「事實」之指摘或傳述,足以 毀損他人名譽者,方為刑法所制裁的誹謗言論,且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 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而所謂可以證明為真實者,只有「事 實」方有可能,此亦足以證明我刑法誹謗罪僅規範事實陳述,而不包括意見表達 。至於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而提出主觀的意見或評論,縱其批評內容 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不構成誹謗罪。而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 三款雖有「以善意發表言論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之 規定,然該條並非誹謗罪構成要件的規定;且該條立法理由謂:「保護名譽,應 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本條所 列之情形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處罰」,既然稱「不問事之真偽」,即認該條 所規範的言論仍有「真偽」之分,自係指事實陳述而言,而非評論,故憑此尚難 認定意見表達或評論係我國刑法誹謗罪所要處罰的言論,此種結論亦與我憲法第 十一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相符。復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 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依據前述說明,行為人所指摘或傳 述之事,必須是具有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誹謗行為可言 。至於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 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 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的評價判斷,則可認 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又行為人只要對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有所認識 ,且知悉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的名譽,而指摘或傳述 此事,即具有誹謗故意。雖然我國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並未就行為人是否認識其指 摘或傳述之事是否為真實加以規定,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規定:「對於所誹 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此一阻卻構成要件事由所要求的主觀要件,即是對「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 實」的認識。因此,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的情形下,行為人之故意應 包括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的認識,如果行為人主觀上非明知其所指 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即具備該阻卻構成要件事由的主觀要件,而欠缺構成要件 故意,而不成立誹謗罪。換言之,憲法上對於誹謗性之言論,區分其內容為「事 實」或「意見」而為不同之保護,對於後者,透過「合理評論原則」(即刑法第 三百十一條第三款之不罰事由),在憲法上賦與絕對保障;對於前者,如能證明 所言內容為真實者,亦受憲法之絕對保障,如所言內容非真實,即虛偽或錯誤者 ,依真正惡意原則,須證明言者有真正直接之惡意,始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至某一言論之內容,究係陳述事實或表達意見,即如何區別「事實」與「意見 」,為法院須處理之法律問題,尤其表達意見之評論,通常係針對具體事實而發 ,所以許多案件上,強要區分事實陳述或表達意見,實有困難。是以在事實與評 論糾葛而無法釐清之案件,應兼採真正惡意原則及合理評論原則加以檢驗,方不 致使刑法誹謗罪及侮辱罪之處罰過於擴張,而侵害人民之言論自由。依前述說明 ,侮辱之言論,既多不涉及事實之陳述,即偏向於所謂意見之表達,而在前述憲 法絕對保障下,在審究意見表達或評論之言詞是否構成侮辱之言詞,刑法第三百 十一條第三款所明定「合理評論原則」之不罰事由,與其說是對於刑法第三百十 條誹謗罪之阻卻構成要件事由,毋寧視為係對於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之不成文的阻 卻構成要件或阻卻違法事由。亦即,刑法侮辱罪之適用範圍,在操作上應儘量以 該條款所定「合理評論原則」加以限縮,在合憲性解釋原則之下,方足使刑法第 三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不致發生違憲之結果。而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前 段所稱之侮辱,其對象為公務員及公務,自更應嚴格其要件,亦即不僅須以合理 評論原則加以限縮,尤其在有事實基礎的評論,或究為事實或意見無法嚴予區分 之情形,前述所稱真正惡意原則,亦應作為不成文阻卻構成要件之事由,即公訴 人或被批評之公務員須舉證證明被告有真正之惡意存在,始得認被告有侮辱之犯 意,而繩以該罪處罰。 寫完的心得: (1) 國罵不要亂罵 (除非舉證失敗,否則一出口,判決幾乎百發百中) (2) 講話要文明 (這個實在很容易成罪) (3) 國人很愛告 (Orz......多到我眼睛都花了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52.7
hiturtle:聽說..純聽說..罵"幹你娘"是可能無罪的..為什麼..像老爸 03/22 00:07
hiturtle:罵兒子.."幹你娘"這時..老爸是在承訴一個事實而不是罵人 03/22 00:08
hiturtle:旦這部份我只止於聽說XD我還沒看到身旁有實例過 囧 03/22 00:09
Eventis:老爸罵兒子沒聽說大概是因為兒子依刑訴321不得自訴, 03/22 00:31
Eventis:然後如果告訴的話會被檢察官不起訴然後哄(轟?)回去吧Orz 03/22 00:31
wjck00383:以就我個人來講會以為用刑事訴訟資源去處理了幾個髒字, 03/22 01:35
wjck00383:就算判刑也沒有什麼成就感,小題大作嘛= =。當然現行法 03/22 01:38
wjck00383:還是使用刑事制裁的方式,提告也是被害人合法的權利啦。 03/22 01:39
wjck00383:若可以將公然侮辱從刑法中刪除,我還挺樂意的。否則總是 03/22 01:41
wjck00383:有人問某某髒話是不是公然侮辱?但髒話何其多,哪知道阿? 03/22 01:42
Eventis:我是在思考為什麼林山田老師的各論裡在這章只探討了誹謗除 03/22 18:02
Eventis:罪化的可能,但對於通常情節更輕微的公然侮辱倒沒有一併討 03/22 18:03
Eventis:論. 不過對於入罪化我的感想也很像,這個罪保護的法益與其 03/22 18:04
Eventis:說是保護人類社會生活的名譽/人格價值;卻毋寧說是把人感情 03/22 18:05
Eventis:或感覺的價值利益給"法益化"了. 但如果除罪而往民事損害的 03/22 18:07
Eventis:方向發展則會面臨另一個民事損害賠償對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03/22 18:09
Eventis:的保守現象. 結果大概是普遍的不罰. 雖然我認為這樣的結果 03/22 18:13
Eventis:比較正當合理,但從上面查閱發現國人甚好興訟的習性來看... 03/22 18:14
Eventis:要說讓人自己"提升修養","文明生活",恐怕都還是難以被接受 03/22 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