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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可能涉及刑法的規定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我是覺得不用太擔心 因為這條主要是要保障社會整體電腦使用安全和個人財產及私人隱私 所以是具體危險犯 如果只是改一改密碼讓對方無法登入 是否符合本最構成要件中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這個要件 應該有探討的空間 我覺得要件不該當 但是會有民事侵害權利的相關責任 另外他年紀多小 18歲以下不用怕= = ※ 引述《tweslick (不是我不明白)》之銘言: : 親戚因為和前男友有些小糾紛 : 所以去更改他現任女友的密碼讓他現任女友無法登入 : 她年紀小不懂事 : 但剛剛卻接到警察局的電話說對方準備報案 : 請問版上熟知法律的各位 : 這樣比須負什麼刑責? : 可以私下和解嗎? : 很怕他因此留下前科 謝謝大家^^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8.14.100
tweslick:謝謝您^^ 12/05 1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