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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7號下午3點左右我不小心把手機遺失在學校,晚上9點趕到3樓服務台後, ^^^^^^^^^^^^^^^^^^^^^^^^ : 請問一下,如果真的找到拿走我手機的人,因為我報案的時候是報"手機遺失" : 但是我在筆錄裡面有詳述案件發生的狀況,所以有可能改告他偷竊嗎? 你都講「不小心遺失」了, 你可以去誣告看看,再回來告訴大家結果。 : 那就算是用侵佔遺失物的罪名,如果最後要和解,也是要等檢察官傳喚之後再做嗎? 和解是民事問題,隨時都可以跟對方談 另外這裡有一個奇怪的問題,為啥服務台會有另外一隻手機?是誰的? 有極大的可能對方是拾機不昧,但是沒電,換SIM卡想告知聯絡清單上的人, 結果拿去服務台的時候忘了換回來之類。 如果真的要A走你的手機,講難聽點,你在服務台連手機套都找不到, 手機套跟SIM卡都會在垃圾桶,而手機?會在網拍,不會在那個人手上。 不要搞到後來變成狗咬呂洞賓,好心被雷親... : 賠償問題:手機如果損毀(刮傷、功能失靈等),可以叫對方賠償直接賠償新的一隻嗎? : 我能夠要求額外的精神賠償嗎? : 如果可以,額外精神賠償的部分,用手機的市價1萬塊當標準會很過分嗎? 所謂的損害賠償,就是指「將損害恢復原來未受損害之前的樣子」, 舊手機換新手機,這是讓你賺到,而不是賠償。 損壞你5千元的二手機,卻要賠一萬元的新手機,你覺得合理嗎?可能嗎? 至於精神賠償,這是癡心妄想,別人撿到你東西,造成你精神上什麼痛苦? 痛苦的造成,是由於你自己的過失,遺失了手機,並不是因為他撿走而產生。 直接當面偷走你手機都討不到精神賠償了,何況遺失... : 我現在基本上是不想放過對方的,講好聽是一定要對方學到教訓, : 其實就是我想到得到應該有的補償。所以我應該要怎樣處理才可以取回適當的賠償? 你的損失就只有那隻手機,手機拿回來了就沒有損失了,沒損失哪來的補償 你所謂的補償...看起來比較像賺一筆。
KaoCheng:被告會被判罰金吧 但也不是給你 12/23 23:30
得看對方狀況吧,故意犯才會有罪,如果真的是不小心放反了,根本就無罪。 沒聽過有這麼好心的賊,撿到手機佔為己有,還會把自己原本手機給失主的......
because:你要如何證明損毀是對方造成的? 12/23 23:45
: 我有手機不見之前的手機照片,不過如果對方推託 : 他拿到手機的時候手機就損毀了,我好像也沒輒.... 手機掉出去的時候就沒辦法保證是好的了,況且照片能顯示出什麼? 不過既然找得到號碼,表示對方仍在接收訊號當中,應該沒壞。
hsinyeh:手機掉有啥好精神賠償的... 12/23 23:50
: 我手機裡面有這學期的報告,還有實驗數據、照片, : 因為手機不見,導致報告要重作無法如期交出, ^^^^^^^^ 你都說了,造成零分以及被當危機的原因,是你過失遺失手機,沒人害你... 另外這些東西,就算是別人害你的,也不是精神損失 假設病毒好了,病毒吃了你的檔案,那也是病毒撰寫者破壞你的電磁紀錄 這是實質損失而非精神。至於精神損失,除非這是必然的主因,有直接關係... 另外,建議你拿報案的相關證明,找老師求情。 不過我是老師也不會相信的,拿報案證明也沒用。 除非你的手機就能寫一篇完整的報告,否則很難相信電腦裡沒有報告,而手機裡面有。 第一次聽到有人把實驗數據存在手機,然後電腦中什麼資料都沒留著的... 請努力想個好理由,說服老師吧。 (買得起一萬元手機,誰相信你沒個人電腦而去計中用公用電腦,遺失NB還情有可原...) 至於你接下來的動作? 1.警察傳他去,你也去,跟他換回手機,檢查一下有沒有問題,沒問題就結束 2.若堅持要告看看,手機留著當證物,等偵查程序結束看結果,不起訴就結束; 若有起訴,就可以跟對方討錢逼和解,對方可以選擇讓你敲詐以換取和解, 當然對方也可以堅持到底,等待判決。判決若無罪,結束。 判決若有罪,對方被罰些錢給國家,不是給你。 判決有罪的話,若你想要試試看能不能討到錢,也可以走民事追討, 法官認同你的話,就會叫他給你錢,法官駁回的話,你就白花訴訟費白忙一場。 3.你手上那隻不知道誰的手機,拿去警察局放,不然換你被告也滿有趣的。
depravity:妳需要請律師幫你主張權益請會計師幫你計算損失 12/24 01:21
d大好壞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25.94
alawyer:不見得說「不小心遺失」就不能改說是「被偷」,因為被害人 12/24 03:51
alawyer:究竟是遺失或被偷,本來就不可能區分明確,因此就算改為被 12/24 03:52
alawyer:偷,也不會構成誣告。別想太多了。 12/24 03:53
depravity:前幾篇不是才有人推 不付出哪會有收穫嗎 12/24 04:00
depravity:想要爭取權益自己又不會當然是委由專業人士努力啊 XD 12/24 04:00
ganbaday:感謝a大。 12/24 04:08
hcya:如果只是懷疑或是誤認事實都不會構成誣告罪(44台上892判例), 12/24 12:50
hcya:請不要拿誣告亂嚇人。 12/24 12:50
hcya:還有對方有用他的手機去打電話耶(因而被查獲) 如果說只是單純 12/24 12:52
hcya:忘了換回來 怎麼會幾天後發現弄錯手機了不趕快跑去換回 而是 12/24 12:53
hcya:直接使用別人的手機?還有對方判決有罪的話 之前提刑事附帶民 12/24 12:54
hcya:事訴訟 是不需要訴訟費的~ 12/24 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