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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iakia53 (jazz my love)》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母親與父親同住(未離婚),遺留有房地產,目前尚有貸款未繳清, : 母親表示希望往生後將房子只留給案主跟妹妹,而不留給父親 : 父親也口頭表示答應不會繼承,也不會主張特留分 : 而由於母親為公教退休,留有月退俸,待生後則由父親領半薪至歿 : 問題: : 母親希望1.父親不要繼承房地產,2父親持續領母親的退休金 : 想請問若屆時於相關機構辦理繼承時,是否父親只要不列入繼承人名單就 : 可以了,還是說父親一定要辦理拋棄繼承才可以,若辦理拋棄繼承時 : 是否就連母親的退休金都不可以領了??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不能拋棄繼承喔! 我國拋棄繼承制度採取"全拋制"不得僅拋棄一部份 如此一來父親可能就無法繼承月退俸 您的問題 請母親訂立遺囑即可解決 內容大約是: 1.父親僅繼承母親之月退俸 2.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房地產 至於特留分的問題 文中並無提及房地產及月退俸之價額 如兩者數額相差並不大 就不會發生特留分的問題 另外可請父親簽定切結書 表示願意遵從母親遺囑不主張特留分 較有保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3.61.191.101
kiakia53:非常感謝您的回覆唷,月退俸半薪約是兩萬,但房地產不明 01/06 00:23
kiakia53:想請問您切結書有一定格式嗎?? 01/06 00:23
Eventis:遺族半數月退不是繼承來的,是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所改領之撫 01/06 00:33
Eventis:慰金,性質並非遺產,而是遺族自身固有的受領權. 01/06 00:34
kiakia53:所以拋棄繼承是不會有影響其受領權嗎??不知是否如此? 01/06 00:36
Eventis:參見82年法務部(82)法律字第1705號函. 01/06 00:37
Eventis: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II項反面解釋,拋棄繼承 01/06 00:39
Eventis:不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1條所列舉的範圍,故應不喪失受領權. 01/06 00:39
Eventis:另,繼承人生前對遺產處分的約定一向都認為違背公序良俗不 01/06 00:41
Eventis:生效力,若真有疑慮還是在財產握在手上的時候提早做移轉的 01/06 00:42
Eventis:動作. 01/06 00:42
Eventis:而且要注意改月領要子女也要同意才行,否則只能領一次性的 01/06 00:50
Eventis:平分.(至於子女為什麼會不同意,因為這一種領法子女只給到 01/06 00:52
Eventis:成年為止Orz....) 01/06 00:52
Eventis:只能說遺產的問題想好好處理就是趁人還看得到先分一分,看 01/06 00:55
Eventis:不到了的時候那些還沒來得及分掉的,就讓想爭的自己爭,眼不 01/06 00:56
Eventis:見為淨. 01/06 00:56
kiakia53:非常感謝樓上,這資訊非常有幫助,我再找找看!!! 01/06 0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