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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這故事有點長,要從 40 年前說起... 有個朋友,她的奶奶在 40 年前買了間房,掛的是奶奶的名字 而 1971年奶奶過世,並未立遺囑 房子自然的就是由爺爺、爸爸、姑姑 三人持分共有 1974年,姑姑結婚搬出去 1979年,房子轉到爸爸名下 <---- 重點 1983年,爸爸結婚,一家人與爺爺同住這間房子 1988年,爺爺也去世了...,一樣未立任何遺囑 就這樣一直到現在,她們一家住那房子也 30 年以上了 結果就在前天,她們收到一封姑姑委託律師發的存證信函 簡單講就是:姑姑主張 1979年房子轉到爸爸名下時 當時並未獲得共同持有人 爺爺 & 她本人同意 因此該次財產移轉無效 亦即直到爺爺去世前,該房子仍歸屬三人共有 而爺爺死後,這房子自然就成為他們兩兄妹的共有財產 所以她這封律師函就是要訴求這間房 50% 的所有權 日後要租、售均須徵得她同意 更狠的是... "要求收取這30年來你們一家子住我這50%房子的租金 & 利息" 朋友她老媽一看差點瘋掉... 目前老爸正去和姑姑當面協調中 家裡則吵翻天了... 雖說清官難斷家務事,但看老朋友家裡那種氣氛實在難受 問清前因後果後,想說上來問問板上意見... 問題: 1. 她姑姑現在主張 "1979年的房產移轉無效" 是否能夠成立? 畢竟過那麼久了... 如果這一點能攻破,那就沒有後續問題了... 2. 假如第 1. 點的主張成立 那也就是說爺爺去世後這房子確實是兄妹倆人共有 暫且不論 50% 的產權 她是否能夠主張要求我朋友一家補繳這30年來的租金? 3. 就是我的標題 假如 1. 2. 點都被攻破了 那朋友這邊是否能主張 爺爺去世30年來姑姑都未提出要分 50%的房屋所有權 是否可視為自願放棄? 先感謝各位幫在下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19.45.76 ※ 編輯: Aznable 來自: 114.219.45.76 (03/22 20:37)
depravity:2.租金依民126超過5年可以時效抗辯 03/22 20:38
alawyer:找律師研究看看吧,這種事情是要打資料戰的。 03/22 20:53
hsinyeh:這基本上就是找律師了 03/22 21:18
hsinyeh:不過 如果當初姑姑沒同意怎麼轉過去的= =" 03/22 21:19
Eventis:土地法34-1在64年就通過了,爺爺+爸爸 > 1/2,應該轉得起來. 03/22 21:24
Eventis:其實關鍵在爺爺身上,這位只要當初有同意,那就只是個求償問 03/22 21:36
Eventis:題,在這個案例裡完全可以承認對方有求償權並緊接著主張時 03/22 21:36
Eventis:效抗辯@@a 03/22 21:36
Eventis:不過這東西就要看資料了,畢竟很難想像姑姑請律師與花裁判 03/22 21:37
Eventis:費只為了一場打不贏的官司,只是不知其依仗何在就是. 03/22 21:38
Aznable:請問E大 若這樣看來 她姑姑能握有的最大王牌會是什麼? 03/22 21:42
hsinyeh:如果要靠贈與轉過去不適用土地法34-1 03/22 21:42
hsinyeh:如果是要靠買賣轉過去 也要有姑姑受領價金的證明才能登記 03/22 21:43
Eventis:那個價金受領的證明一直都可以切結後跳過....(遠目).... 03/22 21:50
Eventis:就算繞過民事,都30年了就算想用214也拿他沒辦法啊0.0" 03/22 21:53
fire2005:時效確實過了 但應該沒人會花錢打一場沒贏面的官司吧 03/22 21:55
Eventis:如果那個處分不成立的話時效沒過唷,J107+J164. 03/22 21:58
Aznable:"那個處分" 是指?? 03/22 22:04
Eventis:簡單講就是原文中"該次財產移轉無效". 03/22 22:09
Eventis:(題外話)其實有點好奇會不會有法官在這種爭產的案子採用權 03/22 22:25
Eventis:利失效理論的.無論如何,還是請找個律師妥適地應對吧. 03/22 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