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iturtle (披著虎皮的小綿羊)》之銘言:
: ※ 引述《songsongboy (恩)》之銘言:
: : 最近 PTT2 某件事情讓很多人爭論不休,後來到最後其中一個問題便是著作權的問題。
: : 我想請問,今天我在 BBS 上的某公開看板發布一篇自己所打的文章
: : 在沒有特別聲明的情況下,別人在符合下列條件下,是否可以在不通知我的情況下轉錄?
: : (一)非以營利為目的且無牽扯到任何金錢上的問題
: : (二)有註明文章之出處
: 這樣子我會親向主張不行
: 不管是不是服合一和二的條件
: 只要原po未同意下.任何人都不應當去轉貼人家的文章
: 不管這文章是不是有註明不可不經我同意即轉錄文章
: 旦如果轉貼網址讓人前往原po的文章觀看.應該就是可行
個人認為上開見解似有引人誤解之虞,
「原作者未同意或不同意」 是否為得否使用的唯一判斷標準?
首先,未經原作者同意使用與原作者不同意使用有別,
粗略圖示如下
(前) ← t →(後)
未經同意而轉載 ← ︳→ 作者不同意轉載
原作者註明禁止轉載
t代表時間,
即 著作財產權人本人或其委託註明之人
以「客觀上足以使利用人於利用時能明確知悉該特定論述業經著作財產權人禁止轉載、
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方式註明的時點。
沒有特別聲明的情況下,似可認定為利用人未經同意而轉載,
是以,系爭轉載即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的行為,須判斷是否符合著作權法
中得使用的規定。
其次,得使用與否應檢視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之規定:
著作權法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
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61 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
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3年11月19日智著字第0930009217-0號函釋
本法第五十二條所稱「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
亦即,必須係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內容僅係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而已,始可依據本條規定主
張合理使用。……至於台端除將該影片光碟自存外,另分贈親戚朋友或參加該等活動相關
之特定人,已超越前述第五十一條合理使用範圍,應進一步依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概括條
文判斷,如具體個案依該條第二項各款判斷結果,屬合理使用時,不會構成侵害。如不屬
合理使用,應事先徵得該等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同意。
自上開規定觀之,
系爭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的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尚須區分該特定論述是否係「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以決定究應適用著作權法第52條抑或第61條判斷之。
簡言之,並非「原作者不同意或未同意」就不可使用,尚須判斷合理使用與否。
以上為個人對著作權法規定之理解,如有錯誤或未盡之處,尚祈不吝指正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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