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risBear:智慧財產局 智著 字第 09800091520 號函釋指出 04/03 00:59
→ ChrisBear:超連結方式是現行法中幾乎不會有侵犯著作權之事 04/03 01:00
→ bywm:引超連結是無爭議方法,難道就代表其他有爭議之引用方式一定 04/04 00:07
→ bywm:是違法的? 04/04 00:08
→ bywm:不用依據個案事實具體認定其究竟違法與否?那請問BBS文章你要 04/04 00:10
→ bywm:不用依據個案事實具體認定其究竟違法與否?那請問BBS文章你要 04/04 00:10
→ bywm:怎麼引用超連結? 04/04 00:10
→ bywm:抱歉重複→了,上面是針對P大在教師版發表之見解而言,提出質 04/04 01:00
→ bywm:疑 04/04 01:00
→ plancklin:TEACHER版那位FYAO網友,引用我的文字900餘字,自行寫出 04/04 01:27
→ Eventis:連入後請找ptt web bbs 04/04 01:27
→ plancklin:者尚未達600字,且多為政府政策轉述,如何以創作服人? 04/04 01:27
→ plancklin:既然創作性不足,又何以說明合理引用? 04/04 01:28
→ plancklin:再者,若發表著作於網路即可不經同意重製或轉貼,僅一句 04/04 01:29
→ plancklin:為評論故,豈非等同於『發表於網路之著作人放棄著作權? 04/04 01:30
→ bywm:謝謝E大,長知識了。惟如此也無法印證p主張引用不使用超連結 04/04 01:31
→ bywm:或未經原作者同意即違反著作權法之論點 04/04 01:31
→ plancklin:你的回文中我推了判例了 你可以去看檢察官的主張 04/04 01:33
→ bywm:何法院何年的判決?檢察官主張?那法院判決結果呢? 04/04 01:41
→ bywm:判決之原因事實和你要告F的事實相似、可以援引比附嗎? 04/04 01:59
→ bywm:補充一下,非「發表於網路之著作人即放棄著作權」,而是要區 04/04 02:24
→ bywm:分特定論述類型,如為「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 04/04 02:25
→ bywm:述」,著作權人如不欲他人轉載,應先註明不許轉載,否則原則 04/04 02:27
→ bywm:上他人得以轉載。著作人不能事後說我不同意,就要定利用人違 04/04 02:29
→ bywm:反著作權法的罪 04/04 02:29
→ plancklin:隨你講吧。你GOOGLE我給你的推文,應該就可以查到資料了 04/04 06:21
→ plancklin:該裁決中也說明原作者未加該句話並不表示就可以讓他人 04/04 06:23
→ plancklin:全文轉貼。 04/04 06:23
→ bywm:請問樓上,該裁決評價之系爭行為,轉貼的標的是「有關政治、 04/04 08:30
→ bywm: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嗎?如否,即不適用著作權法第 04/04 08:33
→ bywm:第61條(未經作者註明不許轉載而得使用)之規定,而要適用該 04/04 08:35
→ bywm:法第52條判斷 04/04 08:35
→ bywm:問您何法院何年的判決?又迴避說什麼連結?真的是搞不清楚到 04/04 08:40
→ bywm:底現在討論的標的是什麼...orz 04/04 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