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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新聞報導持不同見解 智財局著作權組組長張玉英亦指出此行為違反著作權法 詳見 台灣醒報 部落格文章轉貼 違著作權法 http://www.awakeningtw.com/awakening/news_center/show.php?itemid=4234 且章忠信律師的著作權筆記網站中也說明 引用他人網路文章 目前無爭議的方式是使用超連結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act=read&id=47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166.106
ChrisBear:智慧財產局 智著 字第 09800091520 號函釋指出 04/03 00:59
ChrisBear:超連結方式是現行法中幾乎不會有侵犯著作權之事 04/03 01:00
bywm:引超連結是無爭議方法,難道就代表其他有爭議之引用方式一定 04/04 00:07
bywm:是違法的? 04/04 00:08
bywm:不用依據個案事實具體認定其究竟違法與否?那請問BBS文章你要 04/04 00:10
bywm:不用依據個案事實具體認定其究竟違法與否?那請問BBS文章你要 04/04 00:10
bywm:怎麼引用超連結? 04/04 00:10
bywm:抱歉重複→了,上面是針對P大在教師版發表之見解而言,提出質 04/04 01:00
bywm:疑 04/04 01:00
Eventis:單純就ptt來講,有web版, http://www.ptt.cc/ 04/04 01:26
plancklin:TEACHER版那位FYAO網友,引用我的文字900餘字,自行寫出 04/04 01:27
Eventis:連入後請找ptt web bbs 04/04 01:27
plancklin:者尚未達600字,且多為政府政策轉述,如何以創作服人? 04/04 01:27
plancklin:既然創作性不足,又何以說明合理引用? 04/04 01:28
plancklin:再者,若發表著作於網路即可不經同意重製或轉貼,僅一句 04/04 01:29
plancklin:為評論故,豈非等同於『發表於網路之著作人放棄著作權? 04/04 01:30
bywm:謝謝E大,長知識了。惟如此也無法印證p主張引用不使用超連結 04/04 01:31
bywm:或未經原作者同意即違反著作權法之論點 04/04 01:31
plancklin:你的回文中我推了判例了 你可以去看檢察官的主張 04/04 01:33
bywm:何法院何年的判決?檢察官主張?那法院判決結果呢? 04/04 01:41
bywm:判決之原因事實和你要告F的事實相似、可以援引比附嗎? 04/04 01:59
bywm:補充一下,非「發表於網路之著作人即放棄著作權」,而是要區 04/04 02:24
bywm:分特定論述類型,如為「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 04/04 02:25
bywm:述」,著作權人如不欲他人轉載,應先註明不許轉載,否則原則 04/04 02:27
bywm:上他人得以轉載。著作人不能事後說我不同意,就要定利用人違 04/04 02:29
bywm:反著作權法的罪 04/04 02:29
plancklin:隨你講吧。你GOOGLE我給你的推文,應該就可以查到資料了 04/04 06:21
plancklin:該裁決中也說明原作者未加該句話並不表示就可以讓他人 04/04 06:23
plancklin:全文轉貼。 04/04 06:23
bywm:請問樓上,該裁決評價之系爭行為,轉貼的標的是「有關政治、 04/04 08:30
bywm: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嗎?如否,即不適用著作權法第 04/04 08:33
bywm:第61條(未經作者註明不許轉載而得使用)之規定,而要適用該 04/04 08:35
bywm:法第52條判斷 04/04 08:35
bywm:問您何法院何年的判決?又迴避說什麼連結?真的是搞不清楚到 04/04 08:40
bywm:底現在討論的標的是什麼...orz 04/04 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