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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lancklin (白色其實是灰色)》之銘言: : 章忠信律師亦對此點有加以闡述 : 所謂的合理引用 要參考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那四點 : 詳細的內容請自行參閱 :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11&act=read&id=76 : BBS的引言功能 : 個人認為 : 如果只重製原著作者某一觀點的話 : 然後回文者不是到處GOOGLE 貼上從他處複製來的論點 : 回的文有自己獨到的見解的話 比較是所謂的引用 : 在引用的條文中有說 合理引用是『創作』的依據 [引言過長恕刪] 建議一併參考 著作權法第61條 http://tinyurl.com/yeegeyb 及該法第52條 http://tinyurl.com/y898328 有一個問題,如利用行為已符合著作權法第61條得使用之規定, 例如揭載於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未經原作者註明不許轉載,而於網路上轉載、公開傳輸, 是否仍未能認定係合理使用,進而尚須依該法第65條第2項所定4項標準判斷之? 上揭問題,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三七號刑事判決之見解可資作為參考: 舊法(指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學理上所泛稱之合理 使用)僅限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之範圍,而第六十五條係為審酌著作之利用是 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訂定之判斷標準。惟著作權利用之態樣日趨複雜, 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之合理使用範圍已顯僵化,無足肆應實際上之需要,為 擴大合理使用之範圍,新法(指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將本條修正為概括性之 規定,即使未符合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之規定,但如其利用之程度與第第四十四條至第 六十三條規定之情形相類似或甚至更低,而以本條所定標準審酌亦屬合理者,則仍屬合理 使用。 由上開判決闡述著作權法第65條之修法意旨觀之, 如特定論述之使用已符合該法第61條得使用之規定, 似即屬於合理使用, 毋庸再考慮該法第65條第2項所定四項基準(因已包攝於該法第61條之規定作判斷)。 以上為個人主觀上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之理解,如有錯誤或遺漏,尚祈不吝指正賜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bywm 來自: 218.166.109.28 (04/04 00:44)
plancklin:如你所言,只是個人主觀認定 04/04 01:08
bywm:重申:本篇為個人主觀理解,如有理解錯誤歡迎就相關法條、判 04/04 01:13
bywm:決論述、提出指正,以資修正,謝謝 04/04 01:14
plancklin:好啦,本不想跟你講的,你愛用惡意暗示性推文這點實在是 04/04 01:24
plancklin:上訴字4501號判決 04/04 01:25
bywm:......何法院何年的判決?論述呢?你講得不清不楚就要告人, 04/04 01:37
bywm:以為法院會理你嗎?我局外人都看不下去了 04/04 01:37
bywm:另外你說用惡意暗示性推文是指誰?在哪裡?請具體指明論證 04/04 01:39
plancklin:就讓眾網友自行判斷看是誰像要針對個人的戰文吧 04/04 01:55
plancklin:至於我不講完全 也是因為你的態度 04/04 01:55
plancklin:何必因為以為自己用字很精確的避開法律責任,而玩文字 04/04 01:57
bywm:刑訴告訴人不像民訴原告要繳裁判費,刑訴如濫訴,所浪費的司 04/04 02:03
bywm:法資源由全民買單喔! 04/04 02:04
bywm:上面是回應18103的,未免某人又像在教師版一樣刪推文,只好回 04/04 02:08
bywm:在自己的文下 04/04 02:09
plancklin:版歸有禁止戰文,我就不回你了 04/04 06:36
plancklin:只是個人以為,既然是知道法律的人,教他人不觸法的行為 04/04 06:37
plancklin:比較妥當。有爭議的法條還是要明白說,可能有爭議 04/04 06:38
plancklin:故建議網友如何如何為宜......。這樣比較好吧 04/04 06:39
bywm:我發文出發點並非教唆人去作有爭議的行為,只是您既然說f違法 04/04 08:56
bywm:我就從相關規定出發檢視該有爭議的行為是否確係違法?相關規 04/04 08:57
bywm:定、爭點及連結我盡我所能Po出了,您所引新聞和章律師的網站 04/04 08:57
bywm:亦已詳實建議網友應如何為宜了,這部分我就不再多言贅述 04/04 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