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oboks:應該與漏未判決無涉 理論上這些被害者被侵害的法益 04/18 02:46
→ hoboks:應該要依想像競合論處的 只可惜實務上無法把被害人蒐集完全 04/18 02:46
→ hoboks:才一同起訴 才會有原波這種狀況發生 04/18 02:47
我的想法,如有誤感謝指正: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審理範圍為同一案件(被告、犯
罪事實同一)的全部犯罪事實,不受檢察官起訴書所列部分犯罪事實之拘束。提供金融
卡的一行為造成數人被害,法院只發現部分被害人即僅就部分犯罪事實論罪而判決確定,
個人認為他部犯罪事實應屬漏未判決,可循再審等程序救濟。
推 hoboks:漏未判決的救濟應該是上訴跟非常上訴 04/18 03:08
→ hoboks:而且判決是違法的 此例光看原文敘述 個人不覺得判決有違法 04/18 03:09
判決未確定才能上訴,判決確定後循再審或非常上訴救濟,當時未發現的被害人及相關
事證可認為是「確實之新證據」,作為原檢察官聲請再審的事由。我對非常上訴略而不
提是因非常上訴原則上不利不及於受判決人,而原PO是問檢察官可否再為對其不利的處
分,所以僅提及可能不利於受判決人的再審事由。
推 hoboks:好吧 聽你這樣說我也搞混了 不知道實務上會不會用你說的 04/18 03:15
→ hoboks:這套來解決 只是多一個被害人冒出來就再審一次 04/18 03:15
→ hoboks:會不會太費工了 04/18 03:16
我前面說的是理論上檢察官應循此途徑救濟,但實務上原事實審法院檢察官是否會發現,
甚至發現後有無意願、是否會循此途徑救濟(如當時未經發現的被害人未請求原檢察官聲
請再審的情形),都是個別檢察官的選擇,只能推測,實際上會如何也難說。
→ hoboks:另外我幫朋友遞完狀之後 他就再也沒被傳過了 04/18 03:17
→ hoboks:感覺法院裡面應該就先有一個控管的機制 有先對於案子 04/18 03:18
→ hoboks:作比對與篩選 這是個人的猜測 04/18 03:18
個人推測您朋友的案子可能是顯無實據、犯嫌不足,被分為他字案,檢察官直接行政
簽結,而原PO的案子八成是偵字案,當然沒這麼容易了結。
※ 編輯: bywm 來自: 61.231.104.118 (04/18 03:38)
→ hoboks:我朋友跟原波一樣 都被判刑了 日後還是一直收到傳票 04/18 03:43
→ hoboks:不過太久以前了 也沒注意是他字案還是偵字案 04/18 03:43
推 scott2009:之前不是有一個案子,吸毒吸一次關兩次 04/18 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