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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gist (強哥)》之銘言: 前文恕刪… : 簡單講,你想保留上述權利(聲稱原作者是你以及非商業性公開展示) : 就也清楚地寫在合約,讓對方知道你的要求 強哥好! 小弟自己想了一套軟體功能,請設計師寫程式,而為了以下兩個條件,不客氣地 將著作人格權拿到手XD 壹、公開發表權 → 我方想保密,所以有取得必要。 貳、同一性保持權 → 此軟體為嘗試板本,日後定需修改,所以有取得必要。 問題來了! 參、姓名權 → 我們也想讓工程師日後能拿這個作品來證明自己的能力,就像 強哥講的那樣,所以我加了以下條文: 乙方同意,本案可供甲方聲稱甲方為程式碼作者,以及非商業性公開展示, 但仍應提示乙方為發明人,並且不得違反第九條保密條款。 請問各位大大,這樣寫ok嗎!? 法律知識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03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0.133.219 ※ 編輯: dahi 來自: 123.240.133.219 (01/23 13:54) ※ 編輯: dahi 來自: 123.240.133.219 (01/23 13:55) dahi:轉錄至看板 LAW 01/25 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