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hantomli:沒辦法,那個東西沒有強制力,只是參考~不想上課的話, 03/20 10:21
→ phantomli:就依退費規則,愈早處理愈好。 03/20 10:21
→ asdf76126:如果沒有強制性教育部何需發佈此規? 03/20 10:37
→ phantomli:很多契約範本只是主管機關擬好供作訂約參考,要有強制力 03/20 10:48
→ phantomli:要經契約引用,或有法規依據,這東西就個人印象所及,是 03/20 10:49
→ phantomli:沒有法規依據的~~不如找當地縣市政府頒訂的其他法規( 03/20 10:50
→ phantomli:例如本文前面提到的那個~)做為主張依據。 03/20 10:51
推 depravity:補習班的契約範本是縣市政府依據自己訂的管理規則擬的XD 03/20 11:23
→ asdf76126:謝謝建議 我又多了一個縣市政府的法規依據了 03/20 20:35
→ samemoon:每個縣市的退費規則的確不同,真的不上的話要以填單日期 03/20 20:49
→ samemoon:為主,不能只是口頭告知,一般補習班會比較機車一點,畢 03/20 20:50
→ samemoon:畢境錢都收進來了~ 當然能退你越少越好!! 03/20 20:50
各位專家似乎不太了解我的意思
我現在是要主張"契約無效"
而不是要求解約退費
剛看了一下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第36條指出
補習班開設各類班次,應與學生簽訂補習服務契約書,
其契約書應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及教育部公告之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所以我手上的合約不符合消保法
及教育部公告的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所以我主張契約無效應該是站得住腳
至於繳費我是用銀行貸款的分期付款(銀行向未撥款給補習班)
所以補習班也還沒拿到錢
※ 編輯: asdf76126 來自: 118.168.106.15 (03/20 21:04)
推 depravity:是妳誤解無效的效果不得記載的部分無效不會全部無效 = = 03/20 21:24
推 phantomli:違反那條不見得效果是直接無效,但原PO可以用同條例第48 03/20 21:28
→ phantomli:條第14款,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第4條)檢舉。 03/20 21:31
→ phantomli:其實仔細想想,原PO的主張也不無道理,契約審閱期即在保 03/20 21:45
→ phantomli:障契約簽約人(尤其是消費者)能充分檢視契約,所以若非 03/20 21:46
→ phantomli:另外表示放棄,則確實有可能可以透過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03/20 21:50
→ phantomli:之1、民法第247條之1影響契約效力。實務上也不是沒有過 03/20 21:52
→ phantomli:這樣的判決,只是多出現在不動產交易中。只是補習班另有 03/20 21:54
→ phantomli: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縣市政府頒佈之命令為規範,於本件如 03/20 21:55
→ phantomli:合適用各特別法間之效力,個人不是很有把握,就在此打住 03/20 21:56
→ phantomli:吧~ 03/20 21:57
推 depravity:重點是 他有辦法證明沒有得到審閱期或沒放棄嗎?? 03/20 21:59
推 phantomli:那...這就沒辦法了~ 03/20 22:12
但是對方也沒有辦法證明有給我審閱期(也真的沒有給我審閱期)
d大指的部份無效
是指說在"五日審閱期"這項條約無效嗎
如果無效是否我又重新得到審閱期五天
然後再這審閱期五天表態我不報名即可
(小弟工科想法比較單純 如果有錯請大力指出 謝謝)
※ 編輯: asdf76126 來自: 118.168.106.15 (03/20 22:34)
※ 編輯: asdf76126 來自: 118.168.106.15 (03/20 22:36)
推 depravity:是你要主張沒有 舉證在妳 = = 03/20 22:50
但是合約中也沒有出現我有五天審閱期
表示我間接放棄審閱期嗎
那這樣不就又回到應記載而無記載事項嗎?
※ 編輯: asdf76126 來自: 118.168.106.15 (03/20 23:00)
推 phantomli:如果契約審閱期影響效力,應該會整份無效,不然沒有意義 03/20 23:21
→ phantomli:,不過,這部分我不是很確定。而就舉證責任來說,原告主 03/20 23:23
→ phantomli:張具有無效事由,要負責舉證,而消極事實至少要達到釋明 03/20 23:23
所以我至少要說明簽約發生
的經過這樣嗎
→ phantomli:的程度,才算盡了舉證責任。(原PO很客氣,本件雖然我並 03/20 23:25
→ phantomli:不是那麼確定,但參與討論還是OK的~) 03/20 23:27
別這麼說 謝謝各位都來不及了
本來就是不懂才要來請教大家的
也沒有一定要得到正確的解答(因為判決的又不是各位專家)
只是想說會有更多法規依據可以幫助我
→ sindyevil:本版原PO還有一篇文章,如果是同件事情,可以討論下. 03/20 23:29
→ sindyevil:我還覺得相關契約內容包含信貸部分都可以討論. 03/20 23:29
是同一件事沒錯 不過在銀行撥款前我已經暫緩辦理(補習班也沒有拿到錢)
根據我簽的貸款聲明條文
如果如果30天內銀行未撥款(撥款需要我同意) 銀行可以終止合約
所以這部分算是已經解套了(?)
※ 編輯: asdf76126 來自: 118.168.106.15 (03/20 23:42)
※ 編輯: asdf76126 來自: 118.168.106.15 (03/20 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