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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假設我聽某人唱歌難聽,就在公然狀態下說某人唱歌難聽,是否構成誹謗 問題: 請問下面兩個哪種認定方式是對的? 或者都錯? 還請指正。 (可以的話煩請點出邏輯或認知錯誤的部分,才能釐清哪裡觀念出錯) 第一種想法=> 加重誹謗罪阿 311用可受公評之事阻卻一下還是釋509真實惡意原則 結論,唱歌難不難聽是可受公評之事,無罪。 你高興寫一下唱歌難聽與否非可受公評之事,構成加重誹謗罪。 (此為個人價值觀判斷問題) 第二種想法=> 誹謗,是指捏造不實的具體陳述,唱歌難聽是抽象感受, 若我說人嫖妓,這是能夠查證證實的,若我無法證實某人真的有嫖妓的證據,始為誹謗。 但唱歌難聽、講話很衝、不禮貌、沒大沒小、討厭、...etc這類無法具體求證, 只屬於抽象感受的部分,根本無法證實其捏造不實陳述,故不成立誹謗。 (無法查證證實唱歌難聽是否為不實陳述)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2.13.145 ganbaday:轉錄至看板 LAW 07/27 11:13
smilelover: 說人長的醜 都沒事了 說唱歌難聽會......?? XD 07/27 23:12
enterpirse:唱歌難不難聽該屬於私德部份 07/29 10:11
phantomli:胖虎的鄰居表示: 07/29 10:16
depravity:她不是都在公園唱 ?? 07/29 10:45
phantomli:好吧,住空地旁的雷公表示: 07/29 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