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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一張台北市刑大資訊室的通知書 因為有人告我妨害名譽 要我去警察居說明 事實經過: http://bbi.com.tw/pcman/Gossiping/1GFlHPK-.html 我的推文是 "真有神經病抓去精神院關起來比較實在" 問題: 請問這樣會告得成嗎?? 我可以有甚麼準備的動作? =_="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感謝以下的人事物陪我渡過苦悶的大一: 系籃及各位住宿的好同學 讓我念到當掉的愛情學 莉莉朱 特別銘謝番組: 高樹瑪莉亞 大澤惠 伊東怜 本城小百合 謝謝妳們讓我在晚上無聊的時候有事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22.237
mikejr:她幾乎把推文的都告了 連媒體記者也告 03/28 23:40
blamemyself:妨害名譽如此浮濫真糟糕 03/28 23:40
mikejr:據說有20~30位都要去報到 03/28 23:41
jumomo:感謝 那我大概知道了 :) 03/28 23:41
※ 編輯: jumomo 來自: 114.38.22.237 (03/29 00:32)
smilelover:我記得這篇我有看過阿 怎沒看到我的推文 XDDDD 03/29 01:15
smilelover:連結的那篇 03/29 01:15
bwv1006:台灣的檢察官真的很辛苦....國外也會有這種情況嗎? 03/29 11:06
bwv1006:此外 新聞到目前已經超過半年了,還能追溯嗎? 03/29 11:19
iscu:看原告什麼時候看到這篇文章才開始起算半年的 03/29 13:00
depravity:過十年就不用了 XD 03/29 13:49
isaacc:我覺得告得成耶,裡面還一堆直接說她有病的 03/29 19:06
depravity:所以我用10年加重毀謗的追訴期 不是公然侮辱的五年 XD 03/29 21:44
season002:我覺得告不成(單指原PO) 03/29 21:50
season002:話說.....管理員有告她嗎? 成立的機會也不小 03/29 21:53
depravity:我的判斷原則是 看聽到反應是"關我屁事"都當他有機會XD 03/29 21:56
isaacc:管理員要告啥?說難聽點,缺乏公德心不犯法的... 03/30 00:50
isaacc:原PO是否"指稱"對方為神經病呢?這個要去跟檢察官解釋喔~ 03/30 00:51
isaacc:我覺得妳誠懇道歉拜託人家和解吧,趕快去存錢~ 03/30 00:51
season002:樓上大概沒點進去聽吧? 我至少就聽到她罵管理員不要臉. 03/30 02:11
season002:流氓了,這還不能告?! 不會吧 03/30 02:11
season002:至於神經病....XD 她裡面多次自稱"我就是神經病" 03/30 02:12
season002:"我就是瘋子",所以原PO這麼說我不覺得會成 03/30 02:13
mikejr:影片中 她指稱管理員「不要臉」「你們很恐怖」「你們無禮」 03/30 02:36
mikejr:「你們XX還不知醜」「白色流氓」 03/30 02:37
mikejr:還有「討厭鬼」「你有種出來」「不敢打你喔」等等 03/30 02:38
mikejr:管理員認真要告她的話看起來是沒有什麼問題 03/30 02:39
darrenxvi:只能說小心釣魚 若真的手癢要回文 思考後有技巧的回吧 03/30 15:41
mikejr:這次的案例 基本上近似無差別攻擊...全告了 03/30 16:38
isaacc:那我也支持人家告她,但這跟她告推文是兩回事情喔 03/30 17:16
isaacc:如果她也有自稱"我就是神經病" "我就是瘋子" 03/30 17:16
isaacc:那的確檢察官的心證會比較支持被告吧。唉 03/30 17:17
mikejr:以這個影片來進行辯護攻防應該會有利的多 畢竟..看了就知道 03/30 17:19
mikejr:大部分人都是因為她損及公共利益(圖書館安寧)的行為來譴責 03/30 17:20
mikejr:而不是單純的1v1針對她個人進行人格權的侮辱 03/30 17:20
mikejr:與一般的看不順眼/爭吵產生之侮辱行為有所不同 03/30 17:22
mikejr:不過實務還牽涉到當時前後文 客觀上是否能看出被告的意圖 03/30 17:24
mikejr:究竟是真實惡意的攻擊 還是針對公共利益的部份來發言 03/30 17:25
isaacc:我還是覺得許多推文可能都有危險。。。 03/30 17:28
mikejr:isaacc說的也沒錯 只要前後文客觀上淪為單純謾罵的...呃 03/30 17:29
mikejr:不過據說她也告了媒體記者 不知道記者會怎麼處理... 03/30 17:30
jumomo:我有問題想問 像這種社會新聞事件 算是可受公評的事件嗎? 03/30 20:06
jumomo:我認為我個人對於可受公評的事件予以正常的評論應該會沒事 03/30 20:10
jumomo:畢竟精神病患者在公眾場所鬧事的確應該送去醫院治療 03/30 20:11
mikejr:可受公評之事不包含攻擊私德 所以這部份變成被告要解釋清楚 03/30 20:12
jumomo:影片中有人自稱"神經病"數次 這樣應該沒問題吧? 03/30 20:15
mikejr:那就要看檢察官怎麼去主張這部份的解釋 03/30 20:17
mikejr:重點是被告的前後文客觀上來看若是很單純屬於惡意攻擊人格 03/30 20:18
mikejr:法官的心證部份就會對被告很不利 03/30 20:19
mikejr:或者原告出庭時主張她只是一時氣憤 本身並無疾病.... 03/30 20:20
mikejr:總之要釐清自己發言的脈絡和主旨 最好打在紙上 帶著出庭 03/30 20:20
jumomo:感激不盡 :) 03/30 20:25
mikejr:目前應該只是檢察官偵查階段 筆錄時盡量把話講清楚 03/30 20:35
mikejr:檢察官若還是認為有詆毀人格之真實惡意 才會向法院起訴 03/30 20:35
mikejr:1.檢察官向管轄警局請求協助->筆錄->筆錄送交檢察官 03/30 20:38
mikejr:2.若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則可能開偵查庭 或將案子送法院起訴 03/30 20:39
mikejr:起訴後的開庭就叫審判庭 03/30 20:39
rockbird:想請問這樣愛告誰警察就必須要辦理 不是很浪費司法資源 03/30 21:18
rockbird:更不用說這麼多人上班族要工作學生要上課還請假.. 03/30 21:19
mikejr:前面提過了 就是因為公然侮辱根本是地圖兵器 03/30 21:20
mikejr:已經有人提議要修法或者除罪化 03/30 21:20
mikejr:單以法條的文字敘述 大家都認真要告的話 ptt第一個大爆炸 03/30 21:21
rockbird:從制度面來說是很值得檢討的.... =..= 03/30 21:21
rockbird:而且新聞內容從頭到尾也沒寫該女子的姓名或暗示身份 03/30 21:22
rockbird:妨害名譽是當事人搶著椅子承認我就是事件的主角? 03/30 21:22
mikejr:而且基本上這種案子原告幾乎完全不必出庭 檢察官會代理原告 03/30 21:24
mikejr:所以原告就算爽爽告上一堆人也沒什麼損失 03/30 21:24
rockbird:如果起訴失敗 所有的檢警行政資源還有出庭筆錄者的損失 03/30 21:25
rockbird:應該是要由提出告訴的人承擔吧 03/30 21:25
rockbird:不然在網路上很紅 有人回應就提告 分明就是逼人封嘴 03/30 21:26
mikejr:想告人「濫訴」也挺花時間的 所以面對台灣的網路釣魚..阿斯 03/30 21:30
mikejr:尤其現在景氣不好 叫大家常常請假處理根本ㄏㄏ 03/30 21:30
mikejr:變相的鼓勵被告與原告和解 也鼓勵了濫訴的行為 03/30 21:31
piadora:怎麼會說提告的人浪費資源呢 被告的人需不需要檢討 03/30 21:56
mikejr:有些本身就愛釣魚的自然會支持濫訴啊 科科... 03/30 22:04
jumomo:樓樓上有提供法律諮詢 有需要的可以跟他洽談訴訟費用 04/02 12:04
depravity:一看完全不合構成要件的才叫"濫訴"有模糊地帶 04/03 03:49
depravity:要求法院給予答案本來就是身為國民的權益 怎能叫"濫訴" 04/03 03:49
depravity:司法資源不足是預算分配不當 當人民表達需要更多人員時 04/03 03:51
depravity:當政者卻三不五時的在重PO馬路 買廣告宣揚政績 04/03 03:52
depravity:這當然司法人員會工作量過大 請她們最高首長去要預算 04/03 03:54
depravity:而不是灌輸濫訴 妳這樣會誣告喔 這些怪招逼退人 = = 04/03 03:54
mikejr:司法或法律只是一個團體議定的審判機制 當然有可質疑之處 04/03 16:44
mikejr:法界人士對於同一條款條文都能有不同看法 04/03 16:45
mikejr:不專業的民眾 熱衷興訟的訟棍 當然有可能形成所謂「濫訴」 04/03 16:46
mikejr:我國憲法上既有「訴訟權」之規定 反之濫用國民權利即為濫訟 04/03 16:50
mikejr:「訴訟」「濫訴」乃一體兩面 權利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目的 04/03 16:52
mikejr:同樣的「濫訴」之行為亦可請求法院裁定並處分之 04/03 16:55
mikejr:話說閣下還是請先參閱民法一八四條吧 04/03 16:55
mikejr:國民權利行使亦有規定之限度 並非你想怎麼樣就怎麼樣 04/03 16:56
mikejr:當然 我也支持合理的行使國民權利 :) 04/03 17:02
jumomo:請問要如何舉證"濫訴"呢??? 04/04 10:10
jumomo:承辦員警一整個很無奈阿 只說那是告訴人的權利 04/04 10:12
jumomo:他只是把PTT所有人推文請來做筆錄 04/04 10:13
jumomo:還好那些在Youtube及Fb上推文的人沒有被告 04/04 10:14
jumomo:不然一次幾萬人被告還得了? 04/04 10:15
jumomo:我只能說辛苦大家了 (  ̄ c ̄)y▂ξ 04/04 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