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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友日安。 因為在網頁上看到修法相關的文 一些問題想請教各位網友,還請網友們能不吝賜教。 ----------------------------------------------------------------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民國 92 年 12 月 19 日 ) 第 5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在刑事訴訟偵 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告訴人、自訴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 第 5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在刑事訴訟偵 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21 條 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比照本辦法之規定: 一、政務人員。 二、民選公職人員。 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非屬第二條規定之教育人員。 四、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 人員及軍職人員。 --------------------------------------- 我想到的教師執行教學工作可能會遇到的事件 1.被家長或學生動手攻擊(普通傷害罪) 2.被家長或學生辱罵(公然侮辱罪) 3.被造謠抹黑(誹謗罪) 4.被惡意破壞教師私人物品(毀損器物罪) 5.被學生性騷擾(性騷擾防制法 第25條) ... ------------------------------------------ 請教在這裡懂法律的網友一些問題 1.公立學校教師(未兼行政職務)算不算第21條 條文裡的 「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2.教師執行教育工作似乎不被當成執行公務 若有學生或家長對教師做出上述的情況 是不是不能以妨礙公務移送司法處理? 3.教師因執行教學導致的人權物權損失若想提刑事訴訟討回公道 依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來看 不論教師是不是兼任行政 也不論是否適用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看新修的法條 似乎提起刑事訴訟所有相關費用要自掏腰包? ----------------- 敝人非法律專業出身 只是因在教育職場 所以想到一些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請教這裡的網友 還望知道的網友您能不吝分享 謝謝 ※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34.103.190 (06/11 04:22) ※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34.103.190 (06/11 04:32)
sindyevil:刪除的是告訴人和自訴人並未山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06/11 08:35
hsinyeh:不算、不能、你要掏啥腰包...霹靂腰包? 06/11 08:56
先謝謝S大H大的回覆。 這裡自掏腰包的意思是自己出錢的意思 (還是這是特定的法律用語我誤用了?) 我的意思是 如果教師因為教學輔導的需要找家長來協同輔導學生 算是執行職務吧 但若被怪獸家長不理性攻擊 教師要提告的話,依照新修的法條, 是不是就不適用因公涉頌輔助辦法 得自己承擔費用這樣?
depravity:S大H大 這S是表示標題格式不符 發文六小時後會砍掉 XD 06/11 09:38
謝謝告知,標題已改 ※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63.19.18.129 (06/11 10:53)
depravity:下次PO文先把板規看完 要不是我在忙 妳還沒機會改 06/11 11:33
depravity:六小時一到會準時砍掉 06/11 11:33
maniaque:歐....對教師有利時,教師就不是公務員 06/11 13:08
maniaque:對教師不利時,教師權益就比照公務員,是吧??? 06/11 13:09
maniaque:挺有趣的,不是嗎??^_^ 06/11 13:10
sindyevil:刑法修法後對於公務員的定義一直都很有趣~ 06/11 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