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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今天車子停在可以停車的路邊停車格內 (無違規) 發現被後面車子撞了車子屁股傷痕一大片, 會懷疑後車為主要嫌疑是兩車停的 非常靠近, 所以猜測是後車比較大台,硬開不進停車位而硬開進來 目前修理的結果板金烤漆要花5~10萬, 但車子還是能開!! 因為趕時間沒有報警, 所以在離開前, 拍了一推照片當證據, 還有留一張紙條給對方, 這 紙條留我手機號碼, 但過了一天, 似乎對方都沒連絡我 目前我手上的證據為: 只有離開前的拍照證據, 但未來不知如何處理? 因為只知道對方的車號, 所以不知道對方任何手機姓名住址 所以告民事不知如何告起 但告刑事, 似乎毀損罪可使用, 但起訴機會不大 根據刑法第354條(毀損物品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問題: (1): 是不是一定就算對方的行為可判定為故意 但該行為使我的車子還是能開,毀損罪就不可能成立呢???? 並且只能根據民法第184看修理出來的單據 而對方只要賠這些金額就好呢 (2): 因為不知道對方任何資訊, 所以想利用毀損罪提告對方 來獲取對方資訊 (雖然不起訴) , 但是否會有 ”誣告罪”之嫌?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5.36.25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ttLifeLaw/M.1398004972.A.5F5.html
M1006:這不算故意吧 八成是過失撞到 又不想負責 民事糾紛 04/20 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