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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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消費] 請問斡旋成功後買方取消要收仲介費嗎?
時間Mon Jul 21 17:43:47 2014
民法第345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568條第1項
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
買方簽了類似「不動產購買意願書」,上面如果有標的物及價金,付
了斡旋金,讓仲介向賣方喬價格,而賣方也同意降價按照買方的價格來成
交的話,按照民法第345條規定,買賣契約就已經成立了。(此時大部分
仲介公司的作法是將斡旋金轉為定金,因此買方反悔不買的話,定金就要
被賣方沒收了。)
仲介則可依照民法第568條第1項,以買賣契約成立為由,來請求居間
報酬。
這是我個人在法律上的看法,不過詳細情況應該要以原PO所簽給仲介
類似「不動產購買意願書」的內容為準。
至於斡旋成功,但買方在簽約前反悔,也見過「不動產購買意願書」
的內容有大品牌的仲介公司是寫「斡旋金一半給賣方、一半給仲介公司,
然後仲介公司再不收賣買雙方的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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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aoist9999 (111.249.224.184), 07/21/2014 17:46:54
→ MELOEX:嗯 就身邊遇過的實例都是沒收全額斡旋金 不另收費 07/21 17:48
問題是全額斡旋金是全部給賣方,然後仲介公司通通不拿嗎?
※ 編輯: taoist9999 (111.249.224.184), 07/21/2014 17:49:50
→ MELOEX:就是依照你打的那一條 對半拆掉 07/21 17:55
→ MELOEX:我這樣說是因為 對買方來說 反正就是沒有了XD 07/21 17:55
仲介斡旋成功後,買賣雙方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通常會約定斡旋金就是轉為定金,買方反悔在簽約前不買,斡旋金就是被賣方沒
收,接下來就是仲介跟賣方怎麼分贓的約定了……(大誤)
※ 編輯: taoist9999 (111.249.224.184), 07/21/2014 17:59:46
→ MELOEX:恩 不管他們是37 46 還是55 總之對買方來說 就是0啦 07/21 18:01
→ MELOEX:就不用想太多啦~ 07/21 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