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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ahaha99 (此方不可長)》之銘言: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摘錄司法院相關釋字二號如下: 司法院釋字414號意旨:「藥事法等法規就藥物廣告應先經核准 等規定不違憲。」 多數大法官認為:「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 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但釋字414號 吳庚、蘇俊雄、城仲模大法官共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則認為:「抑制誇大不實之廣告,主要有賴事後懲罰,刊播前應 得主管機關許可之事前審查規定不符比例原則。」 司法院釋字644 號意旨:「人團法第二條、第五十三條前段之規定 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之政治上言論之內 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與憲法保障人 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牴觸。」 縱然釋字414 號認基於公共利益,可允准主管機關事先審查,但不 同意見書部分可以參考!至於釋字644號就直接宣告違憲! 故中選會到底是憑哪一點可以「事先審查」?小弟不在乎對象是林 佳龍或胡志強,總之中選會如此野蠻粗糙的作法,著實令人深表遺 憾,此舉無疑是大開言論自由的倒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9.239.1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16665264.A.0A3.html
YouthSouth : 這件事的性質比台北的選情重要多了 顯然媒體關注有 11/22 22:14
YouthSouth : 地域上的嚴重偏頗 11/22 22:15
SETL : 因為台灣得公家機關做事5566大家習慣了 11/22 22:20
SETL : 甚麼行政中立 司法中立 遇到政權受威脅都不管了 11/22 22:20
SETL : 而且改的人搞不好也不知道這會一直上綱~.~ 11/22 22:21
SETL : 還是希望做壞事的人付出代價 11/22 22:22
※ 編輯: brella (114.39.239.19), 11/22/2014 22:43:49
tcpic : 我簡單講好了 如果政見被審核符合標準才能刊登 11/22 22:47
tcpic : 是不是可以擴大到不符標準不能登? 11/22 22:47
tcpic : EX:不准提同志政見 因為那"不符傳統道德標準" 11/22 22:48
tcpic : 也不能有反財團政見 因為會傷害我國經濟發展 11/22 22:49
tcpic : 國家可以幫民眾決定 他們需要知道甚麼嗎? 11/22 23:03
sihfanchen : 馬英九輸了台北可以撂倒連家 輸了台中就會被逼宮啊 11/24 08:56
sneak: 地域上的嚴重偏頗 https://muxiv.com 12/29 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