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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IhLYYs0 ] 作者: even0213 (簡單就好)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台鐵司機殉職 銓敘部認「非冒險犯難」引不滿 時間: Sun Dec 15 15:22:08 2013 提要: 原告=太太 被告-銓敘部 司機因公死亡 除一般撫恤外 + 25% = 125% 太太認為先生是 冒險犯難 除一般撫恤外 + 50 % = 150% 故上訴. 新聞講:銓敘部卻說不在駕駛艙就不算堅守崗位?? (在判決書 被告的抗辯裡,完全沒提及這樣字眼 ? ) 法官還問現場「誰看到蔡崇輝堅持到最後一刻?」(另一篇新聞) 是太太說先生死在駕駛室.我不曉得法官是不是真的這樣問. 救難人員作證:司機不是死在駕駛室. 同為台鐵的司機也說,這樣狀況根本來不及跑. (有哪位神駕駛,開過火車,自信可以比台鐵司機 能逃生?) 以下為部份判決內文: 原告主張:本件因事故地點前恰有彎道,視距約200 公 尺,車速為130 公里/小時,煞車滑行距離為540 公尺,而 蔡崇輝發現平交道有違規砂石車停留時,仍有約5.5 秒之緊 急處置及逃生時間,蔡崇輝於第一時間完成緊急煞車動作後 ,因列車仍需540 公尺之緩衝距離,故列車依舊高速疾駛向 前,該情境即已屬危難現場,並可能導致搶救人員死亡;蔡 崇輝拉下列車制韌閥後,因制韌緩衝距離不足,列車依舊高 速行駛,眼見即將撞擊砂石車,於此危難現場一般人均可判 斷存有高度死亡之可能性,即使僅短短數秒,亦可選擇跳離 駕駛座該撞擊力道最強大之處,往車廂後方逃躲幾公尺,爭 取生存空間,但蔡崇輝當時放棄分秒必爭之逃生時間,仍堅 守駕駛座,雙手緊握制韌閥,甚至不斷鳴笛警示前方埔心車 站月台候車旅客,終至犧牲,下肢遭變形車體的殘骸卡住, 該行為顯已超出職責範疇,應已該當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 條 第1 項第1 款因公冒險犯難死亡之要件 被告抗辯則以:(一)蔡崇輝係於執行駕駛列車職務時,突 遇違規闖入平交道之砂石車,致發生交通事故,係屬突發狀 況,與「已有危難事故或災難現場」發生之情形有間。又上 開處置時間極為短暫,且交通事故事發突然,蔡崇輝當時未 離開駕駛座位究係反應不及,抑或有足夠時間判斷該事故「 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無從預先排除其死亡之可能因素」 ,確無具體事證足資證明該推論為真。(二)且依本院通知 鑑定證人施景徽到庭所稱,太魯閣號之煞車系統設有安全機 制,於列車啟動緊急煞車系統,該煞車系統之司軔閥即予以 鎖定,即使煞車把手鬆脫亦不影響煞車功能,且參台鐵「司 機員遇平交道障礙標準作業程序」,足見司機員於完成緊急 煞車程序後即得立即避難;另依第一線消防救難人員林成佳 之證言及證人邱正德提供之駕駛艙照片,顯示事故時若蔡崇 輝仍在駕駛座位,身體應卡在座位無法動彈,並不會倒臥於 駕駛艙與第二節車廂之車門間,是原告指稱蔡崇輝並未試圖 逃離駕駛艙一節,客觀事實上並未有具體實證。 本件事故發生地點恰有彎道,經鐵路局派員現場實際勘查 其視距約200 公尺,佐以系爭列車自動防護系統車速表研 判,事故發生前列車車速130 公里/ 小時,反應處置時間 約僅5.5 秒 原告雖稱同為彰化機務段之司機員邱正德事發當日有到 場,可以證明蔡崇輝死於駕駛座上,且死時手緊握煞車 把手云云,惟經通知邱正德到庭作證,其證稱事故當日 因早上新聞報導而獲悉,到趕赴現場時已約11時,蔡崇 輝已送往醫院邱正德並證稱依司機員之教育訓練,平 交道遇有障礙物,就要緊急煞車並鳴笛,太魯閣號之駕 駛室構造,右邊、左邊都沒有地方跑,門在後方,等到 站起來就撞上了,而且當時距離又這麼近,5 秒鐘怎麼 夠時間跑?在83年左右,曾發生司機員撞山洞的事故, 司機員上半身都不見了,僅剩一隻手放在煞車把手上, 這就是我們的教育訓練,每次發生這種事故,司機員都 是慘死,沒有全屍等語(見本院102 年6 月27日準備程 序筆錄,本院卷第80頁至第83頁),並提供太魯閣號列 車駕駛室照片供參(見本院卷第86頁至第90頁)。足見 原告所稱邱正德目擊蔡崇輝死時手緊握煞車把手一節, 應屬誤會。 本件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司機員蔡崇輝於依標準程序完成 煞車、鳴笛動作後,原有逃生機會但捨命緊握煞車把手 以致殉職。其執行職務遭受意外仍堅守崗位不及逃生而 死亡,固令人感佩,但經核仍與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條 第1 項第1 款規定冒險犯難死亡之要件有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158.132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Yijhen0525 (114.32.184.127), 時間: 12/15/2013 15:30:09
hatedog5566:推 12/15 15:33
Yijhen0525:直接看判決書原文再來看怎麼下定論會比較好一點 12/15 15:34
mstar:會是考試院駁回訴願的理由嗎? 12/15 15:41
purpleboy01:推 12/15 15:51
tw3781:為什麼會有"倒臥駕駛艙與第二節車廂之車門間......"的狀況? 12/15 18:42
tw3781:o如果是真的判決文就該打屁股了 12/15 22:17
starker:想看完整判決書可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年訴字163號 12/16 10:37
starker:判決日期: 102/11/19 12/16 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