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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結論,《會稽典錄》:"(徐)陵卒,僮客土田或見侵奪,駱統為陵家訟之, 求與丁覽、卜清等為比,(孫)權許焉" 1.已知駱統死於228年,則徐陵必死於228年之前 2.孫權在駱統死前尤以占募在民間長惡敗俗,生離叛之心,急宜絕置, 權與相反覆,終遂行之(駱統傳) 結合以上兩點,合理推論雖說明定禁止占募,但我們知道像這類賣身契的觀念 一簽下去有時候就是好幾年來著 以致無法在禁募後隨即收到立竿見影的功效,亦即23X年的嘉禾年間 依舊見得到從被占募的身份,還原成普通百姓的還民 此外有學者指出孫吳地方士族控制所屬郡縣的吏,故為保證郡縣吏及其父兄利益 ,官府遂允許以下戶民代替 例如有吳簡提到父兄二人,刑踵、叛走,以下戶民自代 以及:六人縣吏兄各假一人自代(簡五.38708) 不排除這些戶下奴服役完後,以還民的身份回復成普通百姓的可能,待查證 吳簡裡的還民,絕大多數都有繳納跟身份密切相關的限米,這也是很有研究空間的地方 回過頭分析步騭的心路歷程: 1.步騭236年曾上疏:"自蜀還者,言蜀欲背盟與魏交通...事已彰露,的無所托, 宜為之備"(吳主傳) 《吳錄》更有一段步騭上表,云北降人欲以囊盛沙塞大江,遭呂岱(太平御覽)、 呂範、諸葛恪嘴角失守笑了出來,足見步先生長久以來始終心懷被害恐懼 另一方面不難看出版友提過的,東吳諸將在言辭上喜好浮誇的風氣 2.237年的中郎將周祗於鄱陽召募失敗,繼而陸遜復仇成功, 料得精兵八千餘人的例子 3.以吳簡說明:其一人大常客不應發遣(簡三.8399) 大常部曲大女劉汝七百租錢(簡一.6027) 告訴我們部曲需收入名籍,而作為依附人口的客則不用 4.臨湘地區的兵曹對長沙諸縣的作部工師,不服而叛逃者,以没收家產、 類似勞改的發配至大屯耕"限田" 目的是繳付沉重的限米,作為手段,強制徙調並予以人身控制 其傳世文獻之具體實例,有見於〈孫休傳〉: "交趾郡吏呂興等反,殺太守孫諝。諝先是科郡上手工千餘人送建業,而察戰至.." 另外就是時童謠云:"寧飲建業水,不食武昌魚。寧就建業死,不就武昌居" 多拿下荊州,使得原本江東人必須被迫為擴大後的領地遷徙 出土文物則有湖北鄂城多枚銅鏡上的銘文,透露出是為會稽工匠的作品: 黃武五年二月辛未朔六日庚巳,會稽山陰安本里,思子兮,服者吉,富貴壽春長久 因而存在促使步騭產生與其發送黑戶去屯田,不如基於下面會提到的紅燈景氣 略施小惠來吸引譬如已遠赴前線的現成外來師佐工匠..等 更多人願意投入軍旅,之可能性 甚至不排除步騭先斬後奏,先行自募了一定程度量的部曲,以求自保 再以國家安全為由,事後才徵詢老大孫權的意見 想想早先大搞文藝的劉表,沒禮遇張羨,偏偏張羨又甚得荊南百姓愛戴 或許意謂著,長沙民眾懷有稍微尚武之風的傾向 所以後來步騭召募之計被打槍後,很多長沙地區的被召募者,自然變成還民 《吳書》:"驃騎將軍步隲屯漚口,求召募諸郡以增兵。(孫)權以問(潘)濬,濬曰: 「豪將在民間,耗亂為害,加隲有名勢,在所所媚,不可聽也。」權從之" 最後談一下景氣,《江表傳》有載孫權一道詔令:"謝宏往日陳鑄大錢,云以廣貨, 故聽之。今聞民意不以為便,其省息之,鑄為器物.." 民眾覺得不方便,表示物價是通縮下的便宜,故而面額過大會導致不便找錢 跟下一段同樣呼應前頭的假設 〈孫登傳〉說嘉禾3年時的年穀不豐,頗有盜賊,但愚見以為憑藉過往的收成歉收 仍未足以嚴重撼動物價,否則也不會再過兩年的嘉禾5年,鑄大錢五百了 另有人從吳簡統計過長沙的姓氏分佈,發現並未明顯有少數幾個大姓佔多數 而是各姓較為平均的情況,這合乎另有人統計之,普通編戶齊民所有之私奴婢偏少 畢竟若天龍戶底下有著大量私奴婢,則貧富差距過大下,中低產階級要想買生口 實為難上加難 以前小弟發文討論過孫權讀儒家經典,乃為擷取其自認為實用之處 孔子說過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 因此《江表傳》描述孫權讓陳武愛妾陪其殉葬,孫盛對此評論孫權仗計任術 以生從死 這並未與《江表傳》寫孫權推崇大禹"以卑宮為美,今軍事未已,所在多賦, 若更通伐,妨損農桑。徙武昌材瓦,自可用也"有衝突 好歹陸凱大力稱讚自昔先帝(孫權)時,後宮列女,及諸織絡,數不滿百,米有畜積, 貨財有餘。先帝崩後,幼、景在位,更改奢侈,不蹈先迹.." 事實上信道亦信佛的孫權,理應不會悖離道、佛所主張的節儉: 1.在呂蒙病篤時,命道士於星辰下爲之請命(呂蒙傳) 2.《出三藏記集》:"支謙字恭明…獻帝之末,漢室大亂,與鄉人數十共奔於吳… 後吳主孫權聞其博學有才慧…權大悅使輔導東宮,甚加寵秩.." 真的要講的話,孫策時代的江東早有于吉、過江不遠處的廣陵也有笮融大起浮圖祠 以銅為人,黃金塗身 主子很哈簡約,則從步騭日後有意角逐原陸遜大將軍之位的意圖 所作所為勢必不會過度奢華,其臨湘侯治下,與豪族間的角力鬥爭 可想而知會以打壓為主,於是乎便合於吳簡顯示的情況 〈顧邵傳〉說明不可小覷吳國的提拔寒士之風: "初,錢唐丁諝出於役伍,陽羨張秉生於庶民,烏程吳粲、雲陽殷禮起乎微賤, 邵皆拔而友之,為立聲譽" 那麼步騭召募離吳國前線不遠,又沒被名門大族佔據多數的長沙百姓 伺機建立軍功而起之舉,似乎大有其可行之處? 再閒扯一下,萬一嘉禾年間的道士、僧侶不用繳稅、服勞役,則感受大敵當前的步騭 未嘗不可使一些手段,迫使他們還俗而為還民,自然必須參與賦役 當然以上僅僅猜想,待日後查證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21.1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N/M.1628456391.A.F24.html
wilson00164: 還民應該就類似"四方大有還民"的紀載吧,表達脫籍後08/09 16:32
wilson00164: 重新歸籍的戶民,吳簡內還有分"還民"跟"新還民"。08/09 16:33
wilson00164: 還有個"步侯還民",可能是籍貫於臨湘侯國的還民 08/09 16:35
1.各國制度或多或少有其差別,《魏書》裡官方體系的"還"民,未必等同於南方的意思 倘若以魏論吳來斷定字意,是很危險的! 2."還"這個字當然可以當作歸還解,《吳書》確實有不少例子,但也並非僅有此唯一解 譬如以下事蹟:朱績"乞復本姓,(孫)權不許,績以五鳳中表還為施氏" "會稽郡謠言王(孫)亮當還為天子,而亮宮人告亮使巫禱祠.." "後以袁氏(術)之嫌,稍更乖剌。更以同盟,還為讎敵" 這些似譯為還原、回復,比較合乎文意?
wilson00164: 還字本來就可能有多解,但"還民"如果要一起解的話就 08/10 20:58
wilson00164: 有限。早期認為是"歸還於民",後來普遍都把"還民"作08/10 21:00
wilson00164: 歸還本籍解,當然不見得有標準答案,但目前吳簡研究08/10 21:01
wilson00164: 普遍都如此解。08/10 21:02
wilson00164: 目前唯一以"歸還平民身分"解的是胡平生先生。08/10 21:03
wilson00164: 而孟彥弘先生、黎石生先生都用回歸本籍解,于振波先08/10 21:14
wilson00164: 生則基於這之上再加上其他人口(這部分才包含您猜測的08/10 21:15
wilson00164: 掠奪人口)。 08/10 21:15
前面提過,還民幾乎都與"限米"有關,限米綁定身份,甚至有人研究是和所耕的田有關 若解為回歸本籍,豈非意謂所繳的稅,與居住的時間長短有關? 這部份還需要更多資料證明..
wilson00164: 個人認知是因為這些身分與正戶有別,有的則是徵招去 08/10 22:10
wilson00164: 屯田者(如紀載的一些卒跟吏),因此官方可相對徵收更 08/10 22:11
wilson00164: 多。 08/10 22:13
wilson00164: 當然在下也說,不一定有正確答案,僅提供個人理解作 08/10 22:14
wilson00164: 參考。 08/10 22:14
如果回歸本籍,則難以理解沒顯示本籍的以下諸簡: 其廿九斛爲黃龍三年還民所貸米 (簡一.3137) 其四斛二斗嘉禾元年還民所貸米 (簡一.3196) 入新還民黃龍三年限米廿八斛五斗 □(加斜線)(簡二.7493) 我的猜測是,恢復民籍後的這些還民,跑去服役了;既然服役,就大有到處跑的可能 因而毋須加上本籍,例如: 條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紀為簿。輒料核鄉界,州吏二人,父兄二人,刑踵、叛走, 以下戶民自代 (簡一 J22-2543) 條列軍吏父兄子弟人名、年紀為簿。輒隱核鄉界...其三人胼踵,二人守業, 已下戶民自代,一人給吏 (376) 再茲以富貴里家庭簡(第50戶,新占民)補充說明: 右新占民合(加框)廿二戶口食一百卅六人 其八十五人男 其六十一人女 關於新占民,請看: □受居方遠應占著戶籍督條列人姓名 (簡四.4492) 對照《後漢書》: "養三老...屯朔方、五原之邊縣;妻子自隨,便占著邊縣",李賢注:占著謂附名籍 以上意謂著: 1.政府為確實掌控人丁,需基層單位列造名冊,那麼自脫籍而回歸的百姓,當然也附在內 又吳簡所見還民,皆以鄉為單位統計,如此若假設還民脫了籍,則小至里都得有名冊 自然眾里合起來的鄉,亦會存在名冊 於是便推翻了,連在哪個里都不清楚的還民,他們是回歸本籍的推估 2.我們知道東吳稅收有好幾種依據標準,像是: 一.依上中下品來徵收,甚至出現女戶下品之下不任調的情況 二.依故戶、新戶之分,後者繳的多於前者,這部份有興趣的版友,可自行上網查驗 然而單從無著籍的各鄉還民,直接寫收多少稅,而根本無法照上述位階等級 加上人數等項目來驗證,徵收到的是否離預期數量不遠,作為檢查有無人為貪污等之方法 3.承上,回頭看還民為恢復民籍之意,既然被調去服徭役,而無法生產 儼然會影響該年該鄉所應收得的稅 但不妨換個角度看,譬如工程建設完工後,對其他產業帶來的加成效果 兩相比較就可評估出調集這匹人所付出的犧牲農忙等產出 是否可從所服徭役附加之正面價值來彌補,當作日後派遣勞役的參考 還想說一點,無論新占民在同個鄉裡的諸里,怎樣互相遷移,最終並未由鄉統計納入多少稅 取而代之統計的是,缺少各項加權資料的還民,足見重點不在繳稅,而該是徭役才較合理 吳簡中甚至出現高齡服役者,如: □男侄「口葛」年九歳  ·敢(?)父公乘利年八十給子弟(簡二·1680) 給子弟即吏戶成員無法承擔力役時,由其他人臨時代替之意 這合理呼應前面富貴里有加總出男人數量,而未見細分至各年齡統計的現象 畢竟再老都必須被叫去做苦工 ※ 編輯: Houei (101.12.49.241 臺灣), 08/13/2021 05: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