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igfourx (飄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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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心得]家因補充兵和家因替代役申請
時間Sat Jun 9 01:40:49 2012
※ 引述《italo (calvino)》之銘言:
: 你的承辦人頗為外行。
: 你姊姊結婚後有跟你和你媽住在一起嗎?
: 借放戶籍,是超級常見的事情,
: 只要證明「非共營生活」即可。
: 如果你姊跟你姊夫,沒有跟你和你媽住在一起(也就是沒有住在戶籍地),
: 那麼請明確舉證,證明你們是「非共營生活」。
: 這樣就ok了。
真的非常感謝您,又讓我再燃起一線希望..
我又再看一次條文
兵役科是用這一條跟我說: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家屬,其範圍如下:
一、直系血親。
二、配偶。
三、兄弟姊妹。
四、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
其於役男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以後曾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後遷出
者,亦屬之。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其
在臺灣地區設籍為準。
而你說得應該是第四條的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者,免予列計:
一、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或受感化教育中。
二、失蹤經警政機關受理查尋人口有案逾一年,並經財稅機關及全民健康
保險機關查證自失蹤之日起最近一年無相關資料。但遭遇特別災難失
蹤經證明者,不在此限。
""三、兄弟入贅或姊妹出嫁而未同居共營生活。""
四、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
前項各款情形,於入營前原因消滅者,應恢復家屬計列。
我星期一就會打電話過去問看看在凹一下
: 這段也是完全錯誤的!
: 補充兵的查證非常詳細,
: 他會查你爸媽結婚到現在所有的戶籍謄本,
: 以及你滿19歲那年1月1日起所有和你與你媽曾同址分戶的每一個人
: (最遠是到三等親及其配偶)。
: 遷戶籍躲不掉的。
對遷戶籍是逃不掉,只是尷尬是現在戶籍在一起,他要把我姊夫也一起算進去家屬
假如當初戶籍沒有被趕出來,基本上只有我跟我媽和我哥(拘役中= =)
就沒有問題了
真的感謝您 也希望這一篇對其他人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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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09.222.73
推 kenf:村里幹事實地訪查(未同居證明) + 姊夫家的電話單 06/09 11:38
推 johngenius:主要就是要證明從19歲開始沒有"同居共營生活"就行了, 06/12 17:29
→ johngenius:我也是正在辦,跟承辦人員說清楚應該沒問題 06/12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