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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lla6232 (小藍)》之銘言: : 找了三個月終於找到一間好公司,上班第一天,環境漂亮、辦公桌也很不錯,整體來說是一間很心動的公司。 : 但公司要我簽一份契約,標題寫著約聘六個月,但我當初應徵的是正職,約有寫到半年期滿再簽一份雇傭契約,而試用是三個月,到這裡都還算合理。 : 但契約內容寫到,公司可以隨時解雇我、我不能提出資遣費補償,如公司資源浪費、公務損壞要罰薪資五倍罰鍰,如果無正當理由離職視為礦職,需罰薪資的十倍罰鍰,離職需公司同意跑完公文才可離開,如未找到人則需繼續工作一個月,公司營運不佳需解雇,不得要求資遣費,如果離職兩年內至類似同業工作需罰薪資十倍或公司年營業額所得之罰鍰。 : 看到這裡我簽不下去…自己也將兩份契約書拿給家人朋友看,每個人都勸我這不是一間好的公司,不符合勞基法,都勸說我不要衝動簽,但在那個環境我被深深吸引住了,薪資給的也不錯,現在工作又那麼難找,最後我還是告訴公司我無法去上班。 : 哀……現在的我又失業了,祝我找到好工作吧。 會開這種鳥契約,多半都是連基本法學常識都沒有的,以為契約雙方協定就可以吃死人 殊不知 極度不平等的條款是 不會成立的。 你就做,低調蒐集違法證據,看誰比誰狠,玩死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52.164
bascl:不是沒法律常識 是知道大多數人聽到違反契約啥就嚇傻了 10/16 21:21
bascl:根本不會去思考條款合不合法 10/16 21:22
palimba:就算擺明不合法又如何..台灣哪條法律在保障勞方? 10/16 22:20
palimba:找資委會?還不是打官腔要你們私下和解 10/16 22:20
palimba:頂多罰個幾千塊結案...又能如何 10/16 22:21
KanoLoa:他當然知道不會成立,但是公司就能用這當理由讓你上法院 10/16 22:40
KanoLoa:最後贏官司也沒意義,普通人打不起這種爛戰。 10/16 22:41
KanoLoa:某前輩分享的,光是有理由能告你就會怕了。 10/16 22:41
joijoe:公司要是拿這種契約進法院告人 丟臉的是公司吧 10/16 22:47
sinsony:覺得不公平就不要簽 跑法院也很累人 = = 10/16 23:13
geniuseric:正好相反,是懂法律懂社會黑暗的下流公司才會這樣搞 10/17 01:21
geniuseric:玩死他說的很好聽,但實際上就如同上面所說的 10/17 01:22
geniuseric:勞方無知、政府機關腐敗、勞方時間心力打官司 10/17 01:24
geniuseric:我倒覺得會認為資方沒法學常識比較天真 10/17 01:26
JashiaN:我有拿過類似條約去問勞工局律師,他說會上法院賠錢 10/17 02:19
ainor:不要以這種契約無效,問過律師,簽名在那裡 10/17 08:39
ainor:還是要賠錢 10/17 08:40
nintendose1:應該是吃定應徵者不懂法律 10/17 09:26
yoyodio:契約違反法律者不是視為無效嗎 10/17 11:51
callmeanswer:有違反還是要賠錢 只是不會賠這麼誇張0.0 10/17 14:22
MiniArse:問過律師跟真的上法院是兩回事 判的人是法官 不是律師 10/17 16:53
MiniArse:通常這種吃定勞工的約 即使簽下去 到時候出事未必要賠 10/17 16:54
kage01:未必代表有可能 10/17 17:38
panda816:傻的是你吧 你以為真的懂法的會去上這工作? 老闆就是吃 10/18 08:50
panda816:定會來的幾乎都是不懂法的才敢這樣搞 10/18 0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