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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第一次自請離職,不太清楚,特來請教 離職預告依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 工作兩個多月(還差一點滿三個月)的勞工 依法應該是即提即離(經交接+填寫離職單) 但本身是門市+正職+排休性質工作 想請問是否會有相關的特殊條款?(因此而要提早預告的)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180.5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alary/M.1406891570.A.893.html ※ 編輯: gamania10000 (61.230.180.58), 08/01/2014 19:13:10
fly8426:可直接閃人 08/01 19:20
popo60433:三個月內只要告知就能閃了 08/01 19:30
gaiaesque:老闆我做到今天為止,下班就走人了 08/01 19:33
robler:沒有例外 08/01 19:48
hyuchi0202:講完就走 08/01 21:24
roder:中午吃完飯回來說你突然不想做了 下班就閃 08/01 21:25
seadog00:可以這樣!!!也想問說 08/01 23:29
arielchii:是的三個月內都可以 08/02 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