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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工作做了兩個月,工作內容與原先認知有所落差,所以想離職。 基本上就是雜工,主管說沒有交接的必要。 所以在試用期間提早三天講了,想月底直接走人。 但當初的錄取通知書上居然有一條細項寫著:適用期間聘用解除須提早30天通知。 我整個傻眼。 勞基法說三個月內可以直接遞辭呈,可是當初錄取通知書有簽名同意由公司備份。 現在老闆在國外出差,主管希望我等到下禮拜一跟老闆談談再走。 人事也沒有提早放我走的權利,但老實說真的是一天也不想多待了。 想說這個月撐過有全勤,就塊陶阿~ 這間公司15號才發薪水,很怕到時候以未提前30天通知為由薪水被東扣西扣。 現在整個人很煩惱…… 懇請大家給點意見,非常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2.200.16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alary/M.1414660773.A.BF0.html
manaus1198: 你覺得勞基法大還是公司內規大?? 10/30 17:42
manaus1198: 不可能違背勞基法,你放心吧 10/30 17:43
manaus1198: 那個試用期30天看看就好,就算你簽了 10/30 17:43
manaus1198: 還是一樣必須按照勞基法走,不然就不需要勞基法了 10/30 17:43
roder: 講過N次了 勞基法最大 10/30 20:34
virfish: 我之前也有類似經驗 後來前三天提 一樣直接走 薪水沒少 10/31 01:09
感謝各位板友的意見 我等等要逃了 主管很堅持我星期一該來上班 但直覺認為他只是不想因為我而被老闆砲火轟炸ˊ _>ˋ ※ 編輯: flutterwide (111.252.217.33), 10/31/2014 17:50:14
rannin: 寄mail,cc自己,壓離職日,並請主管決定交接內容,時間到就 11/01 00:49
rannin: 走 11/01 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