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ndy01282003: 4/27的有點年代久遠了吧07/02 10:15
推 wtfconk: 真的也太久以前的了,當下就該開始蒐集資料這樣談責任釐清07/02 10:54
→ wtfconk: 也才有依據,而不是談不攏又拖那麼久自己也沒掌握有利資訊07/02 10:54
→ wtfconk: 才開始找證據,就算當時有資料也都差不多國防布了...07/02 10:54
當下都說要賠償,和解筆錄也有寫,直到最近談到薪資問題才知道對方在耍賴。警察也說
有監視器,但也只照到對方撞我們一些鏡頭。
※ 編輯: koshinage (39.12.194.81), 07/02/2016 18:43:28
推 wtfconk: 是和解還是調解筆錄?有第三方公證的文件嗎?如果是調解的 07/03 00:04
→ wtfconk: 話有法律效力,直接拿那個去告對方即可,但若是和解的話除 07/03 00:04
→ wtfconk: 非文中有明定毀約條款,不然就真的是從頭打官司了,另外如 07/03 00:04
→ wtfconk: 果當下你們有就醫紀錄就在追訴期六個月內提出刑事過失傷 07/03 00:04
→ wtfconk: 害,這樣警察會直接受理,這些警察應該都懂也會當面告知你 07/03 00:04
→ wtfconk: 們權益才對 07/03 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