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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聯絡人:組長 何金城 聯絡資訊:(02)2375-2100轉1503 內政部警政署為維護社會大眾運輸及乘客搭乘安全,於110年9月11日公告修正「計程車駕 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每年查驗一次,計程車駕駛人自領得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翌年 起,自原定於駕駛人出生日期之前後1個月內(共計2個月),放寬為出生月份之前後1個月( 共計3個月),向原發證之警察局辦理審驗。(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 二、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及其副證屆期「未換發者失其效力」,並應「重新申請執業登 記考試」,始得執業。(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 三、增列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換領為普通駕駛執照,或有其他喪失職業駕駛人資 格之情事者,廢止其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2條第3項) 新修正管理辦法關於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有效期限,屆期即「失其效力」,欲執業 者應「重新申請執業登記考試」,始得執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呼籲計程車駕駛人應注意 執業登記證上之「有效日期」,依新發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至本 局交通警察大隊聯合服務中心辦理審驗(換證)。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點閱數:369 資料更新:110-10-18 15:09 資料檢視:110-10-18 15:09 資料維護: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發布日期:110-10-18 相關連結請複製以下網址參閱 https://td.polic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F2F9BC97A3881D75&sms=78D644F2755ACCAA&s=B30E0A2E748F150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6.3.5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I/M.1634905549.A.C09.html
loach168: 很奇怪的第一項,放寬出生月分之前後一個月 10/22 20:27
loach168: 跟之前不是一樣出生月份前後一個月?!? 10/22 20:27
mpken: 不同唷,以前是生日前後一個月。現在是生日「當月」加「隔 10/22 22:21
mpken: 月」,以前5月5日是4/5-6/5,現在是5/1-6/30。大概是這樣 10/22 22:21
mpken: 好像連前一個月也有,照這樣應該是生日「月」跟前後月,共 10/22 22:25
mpken: 三個月 10/22 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