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Igweit: 某些長官就是好大喜功愛作秀,這種身份該保密的還把名字07/11 10:40
→ Igweit: 標上去07/11 10:40
噓 shutout5566: 長官:曝光率比較重要啊!要不然我怎麼升官?07/11 11:03
噓 TheDivision: 自己的官位比部屬的生命重要啊 傻傻的 07/11 11:14
推 chunzheng: who cares?07/11 11:17
推 eateate04: 鎂光燈才是重點,同仁死活關我屁事07/11 11:27
→ ray80711: 長官最好他媽的會在意 07/11 11:48
→ blackskyz: 別人的小孩死不完啊07/11 12:30
推 s84629: 自己也沒有保密吧,一堆臉書ig都搜的到 07/11 12:36
推 choufoun: 搞不好當事人不想保密啊 你說是不是 先發個哀居壓壓驚07/11 13:39
→ ea9715234: 其實他講的流程是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還真的有鳴槍07/11 14:29
→ ea9715234: ,至於法效性如何大家就自己想吧07/11 14:29
→ TheDivision: 限動發起來07/11 14:43
噓 nodash: 保密?很多人還怕別人不知道他的身份呢~今天抓到什麼案子07/11 14:48
→ nodash: ~ig 先刷一波再說07/11 14:48
推 chunzheng: 用槍規範是行政規則吧,看看內容也沒有違反警械條例,07/11 16:39
→ chunzheng: 所以法效性沒有問題啊07/11 16:39
用槍規範的確寫道「鳴槍」,但我擔心的是射擊的後果,就如用槍四大安全守則所述
「永遠不要將槍口指向你不想摧毀的目標
「射擊時應注意目標後方有無安全顧慮」
我認為對空鳴槍這件事是違背這些理念的
而且這只是「規範」
推 kuroobi: 比較好奇對空鳴槍打死人跟合法開槍誤傷第三人,事後的補07/11 17:31
→ kuroobi: 償或賠償能一樣嗎?07/11 17:31
這就是我擔心的BAD END
※ 編輯: doyourwork (101.10.85.4 臺灣), 07/11/2019 17:47:20
推 chunzheng: 對空鳴槍我覺得比較可能過失致死,合法開槍誤傷第三人 07/11 17:42
→ chunzheng: 就要看是怎麼誤傷吧,也是有可能過失致死或過失致傷 07/11 17:42
推 vykxtoz: 長官只在意有沒有上新聞Zzz 07/11 20:53
推 jason88633: 自己不在意是某些人,不代表機關也能不在意,樓上酸 07/11 22:50
→ jason88633: 的是新聞的當事人嗎?酸的義正嚴辭zz, 07/11 22:50
推 jason88633: 就事論事,不要把某些愛刷IG的套用在該新聞的學長,這 07/11 22:55
→ jason88633: 篇明明在討論單位沒有好好保護新聞中的特勤學長,酸 07/11 22:55
→ jason88633: 的人好像你們認識這位當事人,真為我學長感到不爽! 07/11 22:55
推 jason88633: 連檢討的對象都弄錯,又非當事人就急著先開酸自己人 07/11 22:59
推 jason88633: 情緒激動了,抱歉,單純就是不爽有人直接酸「自己也 07/11 23:05
→ jason88633: 不保密」證據拿出來再來酸 07/11 23:05
推 relio: 我同事受維安訓天天在臉書曬裝備肌肉呢!呵呵 07/12 0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