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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s0761147 (ms0761147)》之銘言: : 前幾天巡邏收到一件路倒現場,時間是正中午 : 路倒案件不會先派救護車,都要員警自己撥119 : 那天遇到的現場是一位中老年人趴倒在地上 : 有意識但全身僵硬無力,無法自己站立,扶著也站不起來 : 無外傷、無喝酒 民眾自述不願就醫也不需協助 : 因為根本就不清楚他是什麼原因跌倒,更不知道跌倒有沒有哪邊傷到,只知道他完全動 : 了 : 當下跟學長就覺得應該請救護人員來現場判斷 : 結果打了119,表明了是派出所之後119學長就只問一句「民眾有說要去醫院嗎?」 : 我:「沒有」 : 119:「那我們無法派車哦」 : 我:「可是他倒在地上完全動不了耶」 : 119:「他不願意就醫我們就無法派車哦」 : 通話結束 : 好啊 那這樣民眾死了要算誰的? : 我密錄器都有錄到民眾說不需要我們幫忙,也有錄到119說不願意派車,那如果人死了 : 該不會怪到我頭上吧? 小弟最近在唸升官等,提供一點自己的想法 順便練習一下解題,如有錯請鞭 先給119學長按個讚,比接線生110好太多了 就這情況我先想到的是遺棄罪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 按最高法院三二上字第二四九七號判例之意旨,無自救能力之人指年幼、老弱、疾病或殘 廢,而無法排除對於自己生命所構成之危險,非待他人之救助,即不能維持其生命之人。 即者因欠缺自己維持其生存所必要之自救力,而需要他人之救助,方能保住其生命。 然後再來看敘述「中老年人趴倒在地上 : 有意識但全身僵硬無力,無法自己站立,扶著也站不起來」、「時間是正中午」為中老 年人非自願躺在地上,係因生理因素導致無法行動,如置之不理可能因天候炎熱導致中暑 ?渴死?餓死?所以推論為無自救力之人。 如員警依其意願將之置於原地,導致死亡?警察身分為有義務救助之人,符合身分犯。 「依其意願(拒絕送醫)未送醫」則來檢查阻卻違法事由:正當防衛x緊急避難x依法令行 為x業務上行為x公務員職務行為皆不符合。 阻卻違法責任:故意x過失o,未送醫係依其意思而為,主觀上公務員無置之於危險之故意 ,故成立過失。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x,該路倒拒絕送醫之意思係自由法益,惟生命法益優先自由法益,故 無阻卻違法 因遺棄不罰過失,故成立過失致死 119部分因為「不知道現場狀況」,客觀上沒有路倒生命危害的認識,依一般派遣原則拒 絕派遣,無過失。 討論看看,是否有錯 回到勤務上的看法,應該先告知119線上, 告知該傷者疑似癱瘓疑似中暑疑似中風 客觀上有生命危害,請派員送醫。 以上告知即是使119線上對現場有生命危害之認識,我想是溝通上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72.24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597585440.A.750.html ※ 編輯: P1986625 (49.216.172.245 臺灣), 08/16/2020 22:03:15
P1986625: 抱歉,剛在編輯好像刪到留言了 08/16 22:03
eateate04: 過失致死的檢驗會不會太嚴苛了?警察能做都做了,打電08/16 22:06
eateate04: 話叫家屬、救護車甚至請老人移到陰影處休息,但都未果 08/16 22:06
eateate04: 下,是否還成立呢?08/16 22:06
P1986625: 我的結論是溝通問題,119學長應該是誤以為又是一個警察08/16 22:06
P1986625: 把路倒當免費計程車的狀況08/16 22:06
pei1006: 等等路倒不是119應該要處理的嗎 到底乾警察什麼事 這跟 08/16 22:11
pei1006: 當不當計程車沒關係吧08/16 22:11
P1986625: 回二樓,我想要看做的措施能不能達到義務上的幫助08/16 22:12
P1986625: 回pei,用路倒這個名詞我認為不妥,因為google 路倒處理08/16 22:16
P1986625: 就有一篇警政署自己寫的處理流程08/16 22:16
P1986625: 如果是自摔跌倒,應該用「傷者」較妥當,要不要就醫也08/16 22:18
P1986625: 不是警察要問的,有生命危害的話,警察只是職權通報08/16 22:18
※ 編輯: P1986625 (49.216.172.245 臺灣), 08/16/2020 22:19:37
HLPT: 警察有義務救助的話 為什麼消防隊沒有義務?那以後直接路邊08/16 22:34
HLPT: 民眾打119 等119到場再讓救助義務轉移到消防隊身上就好08/16 22:34
efgh12345: 送不送醫應該是消防隊的來判斷吧,判定本來應該由專業08/16 22:48
efgh12345: 的,怎麼變成警察的事,就我觀點,警察到場只要負責通08/16 22:48
efgh12345: 報,不要再路倒者受其他傷害吧08/16 22:48
ms0761147: 你說119不知道現場狀況,那不是應該由他們來現場判斷08/16 23:13
ms0761147: 嗎? 08/16 23:13
緊急救護辦法是這樣寫沒錯 第 7 條 救護人員實施緊急救護時,如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運送,應要求 其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運送。 要不要送並不是由119決定,而是救護人員實施時這個階段決定的
ms0761147: 難道警察就該知道中風或癱瘓是什麼症狀嗎 又沒受過訓練08/16 23:14
※ 編輯: P1986625 (49.216.172.245 臺灣), 08/17/2020 00:17:30 就客觀上敘述,只能疑似怎樣,認定不是警察認定 ※ 編輯: P1986625 (49.216.172.245 臺灣), 08/17/2020 00:20:03
walkingdead: 所以鳳凰一句我不來我不派遣就沒事? 08/17 00:25
ms0761147: 所以119連來現場都沒有就可以援引第7條嗎? 08/17 00:31
ms0761147: 他還沒開始實施急救耶 08/17 00:31
法條我是發文後才翻到的,照字面上意思拒絕派車應該是有問題的,除非他們有更細的派 遣規則 ※ 編輯: P1986625 (49.216.172.245 臺灣), 08/17/2020 00:35:21
kissung: 結論就是打119:說傷者一名,需要救護。 08/17 00:45
jackylee531: 義務之人係指一般價值判斷上,對於當時情況下的風險 08/17 13:46
jackylee531: 控制的合理付出就是作為義務人義務界限之所在。警察 08/17 13:46
jackylee531: 本身就沒有救護的義務,已經協助電聯鳳凰盡自己職務 08/17 13:46
jackylee531: 所能,責任頂多在未將病患挪至陰涼處的不作為,而鳳 08/17 13:46
jackylee531: 凰未判斷病人意識(能不能有正確判斷力行為能力)及 08/17 13:46
jackylee531: 生命徵象就拒絕出勤,若傷患之後死亡,雖然跟鳳凰也 08/17 13:46
jackylee531: 不一定有相當因果關係(鳳凰出勤,病人一定不會死)08/17 13:46
jackylee531: ,但絕對跟警察無關...08/17 13:46
jackylee531: 簡單來說08/17 14:00
jackylee531: 1.警察不具身份犯08/17 14:00
jackylee531: 2.鳳凰具專業人員身份,不到場判斷,用“不知道現場08/17 14:00
jackylee531: 狀況”不構成生命危害意識有點牽強(畢竟我相信警察 08/17 14:00
jackylee531: “強力”要求鳳凰出勤時,應該不會沒說患者在大太陽08/17 14:00
jackylee531: 下且身體僵硬,無法自立,若有說,這用一般大眾認知08/17 14:00
jackylee531: 就是極高度可能危害生命。)08/17 14:01
jackylee531: 3.應該可以討論鳳凰的不作為過失致死 08/17 14:01
jackylee531: 淺見 討鞭(正在準備司律...) 08/17 14:01
感謝指點 ※ 編輯: P1986625 (49.216.172.245 臺灣), 08/17/2020 15: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