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1986625: 抱歉,剛在編輯好像刪到留言了 08/16 22:03
推 eateate04: 過失致死的檢驗會不會太嚴苛了?警察能做都做了,打電08/16 22:06
→ eateate04: 話叫家屬、救護車甚至請老人移到陰影處休息,但都未果 08/16 22:06
→ eateate04: 下,是否還成立呢?08/16 22:06
→ P1986625: 我的結論是溝通問題,119學長應該是誤以為又是一個警察08/16 22:06
→ P1986625: 把路倒當免費計程車的狀況08/16 22:06
→ pei1006: 等等路倒不是119應該要處理的嗎 到底乾警察什麼事 這跟 08/16 22:11
→ pei1006: 當不當計程車沒關係吧08/16 22:11
→ P1986625: 回二樓,我想要看做的措施能不能達到義務上的幫助08/16 22:12
→ P1986625: 回pei,用路倒這個名詞我認為不妥,因為google 路倒處理08/16 22:16
→ P1986625: 就有一篇警政署自己寫的處理流程08/16 22:16
→ P1986625: 如果是自摔跌倒,應該用「傷者」較妥當,要不要就醫也08/16 22:18
→ P1986625: 不是警察要問的,有生命危害的話,警察只是職權通報08/16 22:18
※ 編輯: P1986625 (49.216.172.245 臺灣), 08/16/2020 22:19:37
推 HLPT: 警察有義務救助的話 為什麼消防隊沒有義務?那以後直接路邊08/16 22:34
→ HLPT: 民眾打119 等119到場再讓救助義務轉移到消防隊身上就好08/16 22:34
推 efgh12345: 送不送醫應該是消防隊的來判斷吧,判定本來應該由專業08/16 22:48
→ efgh12345: 的,怎麼變成警察的事,就我觀點,警察到場只要負責通08/16 22:48
→ efgh12345: 報,不要再路倒者受其他傷害吧08/16 22:48
推 ms0761147: 你說119不知道現場狀況,那不是應該由他們來現場判斷08/16 23:13
→ ms0761147: 嗎? 08/16 23:13
緊急救護辦法是這樣寫沒錯
第 7 條
救護人員實施緊急救護時,如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運送,應要求
其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運送。
要不要送並不是由119決定,而是救護人員實施時這個階段決定的
→ ms0761147: 難道警察就該知道中風或癱瘓是什麼症狀嗎 又沒受過訓練08/16 23:14
※ 編輯: P1986625 (49.216.172.245 臺灣), 08/17/2020 00:17:30
就客觀上敘述,只能疑似怎樣,認定不是警察認定
※ 編輯: P1986625 (49.216.172.245 臺灣), 08/17/2020 00:20:03
噓 walkingdead: 所以鳳凰一句我不來我不派遣就沒事? 08/17 00:25
推 ms0761147: 所以119連來現場都沒有就可以援引第7條嗎? 08/17 00:31
→ ms0761147: 他還沒開始實施急救耶 08/17 00:31
法條我是發文後才翻到的,照字面上意思拒絕派車應該是有問題的,除非他們有更細的派
遣規則
※ 編輯: P1986625 (49.216.172.245 臺灣), 08/17/2020 00:35:21
推 kissung: 結論就是打119:說傷者一名,需要救護。 08/17 00:45
→ jackylee531: 義務之人係指一般價值判斷上,對於當時情況下的風險 08/17 13:46
→ jackylee531: 控制的合理付出就是作為義務人義務界限之所在。警察 08/17 13:46
→ jackylee531: 本身就沒有救護的義務,已經協助電聯鳳凰盡自己職務 08/17 13:46
→ jackylee531: 所能,責任頂多在未將病患挪至陰涼處的不作為,而鳳 08/17 13:46
→ jackylee531: 凰未判斷病人意識(能不能有正確判斷力行為能力)及 08/17 13:46
→ jackylee531: 生命徵象就拒絕出勤,若傷患之後死亡,雖然跟鳳凰也 08/17 13:46
→ jackylee531: 不一定有相當因果關係(鳳凰出勤,病人一定不會死)08/17 13:46
→ jackylee531: ,但絕對跟警察無關...08/17 13:46
→ jackylee531: 簡單來說08/17 14:00
→ jackylee531: 1.警察不具身份犯08/17 14:00
→ jackylee531: 2.鳳凰具專業人員身份,不到場判斷,用“不知道現場08/17 14:00
→ jackylee531: 狀況”不構成生命危害意識有點牽強(畢竟我相信警察 08/17 14:00
→ jackylee531: “強力”要求鳳凰出勤時,應該不會沒說患者在大太陽08/17 14:00
→ jackylee531: 下且身體僵硬,無法自立,若有說,這用一般大眾認知08/17 14:00
→ jackylee531: 就是極高度可能危害生命。)08/17 14:01
→ jackylee531: 3.應該可以討論鳳凰的不作為過失致死 08/17 14:01
→ jackylee531: 淺見 討鞭(正在準備司律...) 08/17 14:01
感謝指點
※ 編輯: P1986625 (49.216.172.245 臺灣), 08/17/2020 15: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