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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mjftony (HUGO)》之銘言: : 請問業界的競業禁止條款,比如業界比較明顯的 : (A).UMC & TSMC : (B).INX & 友達 : 請問如果U離開是不是就不能去T? : 群創離開就不能去友達?? : 還是不同職位就沒差,例如 製程 轉 製造 等等差異很大的就沒關係? : 職位接近的就不行? 參考這個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AB%B6%E6%A5%AD%E6%A2%9D%E6%AC%BE 台灣 目前針對競業條款,有有效論與無效論的正反兩方不同的見解。因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在1990年作出解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勞資二字第○○三六二五五號函: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 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另法院就競 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 1.企業或僱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2.勞工在原僱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3.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4.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5.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雖就競業條款是否合法有效歸納出五項原則,然法院為裁判時, 是否採此行政見解,有其裁量自由,並不受其行政見解之拘束。」(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 年度再易字第一五五號判例) 幾個簡單的判斷原則 公司有沒有支付你因競業條款帶來的損失? 你有沒有把公司的code或是其他機密帶出去? 都沒有 放心吧 很難告的贏 別太高調就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3.118.17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ech_Job/M.1420680209.A.105.html
kkotokyo: 低調就好 01/08 11:47
bab7171: 推,現在才知道 01/08 12:23
tmjftony: 感謝!!長知識 01/08 15:18
gn01216674: 推 棒 01/08 16:43
oqq4123: 推 01/21 19:33
nsmmsn: ! 03/15 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