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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發生了數件引用這條板規判決的案例 個人想作一些說明: 1.私人恩怨請自行解決,不要帶到板上。 2.遭到當事人(文意所指之人)檢舉,將從嚴處置。   第 7條的解釋範圍很廣,只要讓人感到不舒服均可能處罰。 判斷依據主要為: (1) 是否構成貶損、謾罵、不實言論、騷擾、歧視、人身攻擊、挑釁等。 (2) 是否損害其他人閱讀及發表文章的「權益」和「功能」。 不過板主也不歡迎有心人利用此規則任意檢舉, 先聲明並非所有檢舉都會處罰,主要還是看判斷的要件是否成立。 --Jas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158.70 ※ 編輯: Jasy 來自: 59.112.192.96 (05/04 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