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Ikoh:行政院88年2月8日台88內05883號函 07/24 22:54
為利爾後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類似案例之處理,
已奉行政院「原則同意」准予授權由原都市計畫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本部所
訂七項原則依法定程序審定其適當之開發方式,免再個案層層請示
內政部 88年3月8日 台內營字第8803091號函
一、依據行政院蕭院長 87年3月19日 於政府再造推動委員會與諮詢委員會聯席會議致詞
揭示「提供積極、主動和有效率的政府服務」為政府再造目的之一,以期提高國家之競爭
力。本部乃主動於 87年8月1日 邀集行政院秘書處、經建會、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等有關機關,召開研商行政院核示「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
、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類似案例之處理原則會議」,並獲致
具體結論,彙整左列處理原則如次:「為繼續落實加強公共建設用地取得、貫徹土地漲價
歸公、防止土地投機等政策目標,並縮短都市計畫變更時程,提高行政效率,有關都市計
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特殊案例之開發方式,建議如有左列各點
情形者,准予授權由原都市計畫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法定程序審定其適當
之開發方式,免再個案層層請示,惟如經審定免辦區段徵收者,仍應有適當之自願回饋措
施,納入計畫書規定,以符開發許可之精神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一)於 78年9月19日 行政院核定「改善當前住宅問題重要措施」前,業經各級都市
計畫委員會審決或本部已同意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者。
(二)面積過於狹小( 0.5公頃 以下),難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三)計畫書圖不符、發照錯誤或地形修測等因素所致變更都市計畫者。
(四)變更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用地比例過高,分回地主抵價地面積不足百分之四十
,需併鄰近地區辦理市地重劃者。
(五)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者。
(六)除政府有整體開發計畫者外,依據部頒相關之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檢討變更
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辦理者。
(七)屬於教育文化、醫療服務、社會福利、公益事業或零星工業區就地擴大變更毗鄰
土地為工業區使用者。
※ 編輯: xainbo 來自: 118.150.156.102 (07/24 23:05)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438663
有否熟知原因的人,可以幫忙說明一下,
為何竹南園區這個案子要用區段徵收,而不用重劃的方式?
(因為用重劃....政府賺得比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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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50.156.102
土徵條例 內政部:已充分保障民眾權益
時間:2013/7/24 撰稿‧編輯:劉品希
近來苗栗大埔區段徵收案引發外界要求再度修改土地徵收條例,對此,內政部今天
(24日)晚間表示,土地徵收條例於2012年1月4日修正公布,已將民間團體所提訴求,包括
保護優良農地、召開2次以上公聽會、區域計畫委員會、都市計畫委員會及土地徵收審議
小組審議徵收的公益性及必要性、改採市價協議及市價徵收補償、針對中低收入戶訂定安
置拆遷計畫等,都納入土地徵收條例中,充分保障民眾權益。
內政部指出,大埔區段徵收案是苗栗縣政府為配合竹南園區基地未來擴建用地需求及
周邊地區發展而開發,其開發目的符合徵收的公益性及必要性,拆遷工作也是依照相關法
規及權責辦理,內政部尊重地方政府職權。
內政部說明,大埔徵收區內地主約900多人,98%的民眾同意申請領回抵價地,僅24戶
陳情保留所有農地及農舍;經苗栗縣政府協調處理後,已完成20戶建物保留及配售農業區
作業,只剩4戶因涉及交通安全等因素,未獲苗栗縣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採納,而無
法原地保留。
內政部表示,依照新修正的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需地機關申請土地徵收時,須評估興
辦事業的公益性及必要性;對於特定農業區的農牧用地,非經行政院核准不得徵收;在徵
收計畫送審前,還需經過主管機關同意,並召開2次以上公聽會、辦理協議價購等,與民
眾充分溝通,相關程序與作法都較過去嚴謹周延。此外,土地徵收補償改以市價卻不課徵
增值稅,並針對中低收入戶訂定拆遷計畫,都充分保障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的財產權。
內政部說,今後將更加強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都市計畫委員會及土地徵收審議小
組與地方政府間的審議作業,傾聽各界意見並持續檢討,以落實土地徵收條例修正的立法
意旨。